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 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 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二十九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 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 自愿交回的.第三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三十三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 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