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职业培训、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 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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