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 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