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 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 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 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