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 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四十三条.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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