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 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 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