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 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 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