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为人师表。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 关心 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 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