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 组织 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