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 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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