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 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 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