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 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 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 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 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