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 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