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 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 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