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 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 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 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