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 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促进学生在品德 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