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 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 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 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