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其处罚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 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 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 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 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 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 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 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六 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一、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二,在内海 领海,界河、界湖 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 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 物品。或者运输,收购 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 没有合法证明的、第九条。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 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 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 应当从重处罚,第十条 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 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本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条,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报关企业,报关人员有上述情形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