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其处罚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 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 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 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 单证 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 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 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四,使用伪造 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 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 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 物品、运出区外的 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按走私行为论处、一.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二,在内海 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第九条。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二 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没收走私货物 物品及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走私货物 物品等值以下罚款,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 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使用特制设备 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应当从重处罚,第十条。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 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 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没收违法所得 并依照本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条、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 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 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报关企业,报关人员有上述情形的 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