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其处罚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 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 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 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 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 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 在境内销售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 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一 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 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第九条.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 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 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应当从重处罚,第十条 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 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本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条.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报关企业、报关人员有上述情形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