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其处罚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 伪装 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 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 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 运出区外的.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一,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第九条,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 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 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使用特制设备,夹层 暗格实施走私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十条。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 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 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 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本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条、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报关企业 报关人员有上述情形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