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第三十三条、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第三十四条 海关立案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及时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海关调查。收集证据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海关调查.收集证据时、海关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收集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海关应当保守秘密.第三十五条,海关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应当在隐蔽的场所或者非检查人员的视线之外.由2名以上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海关工作人员执行、走私嫌疑人应当接受检查.不得阻挠、第三十六条。海关依法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应当制作检查,查验记录.第三十七条。海关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 应当制发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海关应当在法定扣留期限内对被扣留人进行审查、排除犯罪嫌疑或者法定扣留期限届满的,应当立即解除扣留 并制发解除扣留决定书、第三十八条 下列货物.物品 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海关可以依法扣留、一,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 运输工具。二.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三 与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 物品、运输工具有牵连的账册、单据等资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扣留的其他货物 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第三十九条。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 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第四十条、海关扣留货物,物品 运输工具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但复议。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及时解除扣留.一,排除违法嫌疑的,二。扣留期限 延长期限届满的。三。已经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扣留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海关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其他财产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应当制发海关扣留凭单.由海关工作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可以加施海关封志。加施海关封志的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海关解除对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其他财产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扣留。或者发还等值的担保,应当制发海关解除扣留通知书、海关解除担保通知书。并由海关工作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第四十三条、海关查问违法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权利和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嫌疑人.证人必须如实陈述 提供证据 海关查问违法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并当场交其辨认,没有异议的。立即签字确认.有异议的、予以更正后签字确认.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海关查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 也可以要求其到海关或者海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第四十四条。海关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 原件确有困难的 可以拍摄,复制、并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原物 原件予以妥善保管,海关收集物证,书证,应当开列清单,注明收集的日期、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海关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 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 制作人等、并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第四十五条 根据案件调查需要.海关可以对有关货物。物品进行取样化验、鉴定、海关提取样品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到场的,海关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提取的样品,海关应当予以加封。并由海关工作人员及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 化验、鉴定应当交由海关化验鉴定机构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化验人,鉴定人进行化验.鉴定后,应当出具化验报告,鉴定结论。并签字或者盖章,第四十六条。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海关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海关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应当出示海关协助查询通知书、第四十七条,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 物品、运输工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可以先行依法变卖 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 并通知其所有人。第四十八条。当事人有权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要求海关工作人员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