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第三十三条,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第三十四条,海关立案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海关调查,收集证据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海关调查,收集证据时.海关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收集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海关应当保守秘密,第三十五条。海关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应当在隐蔽的场所或者非检查人员的视线之外。由2名以上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海关工作人员执行 走私嫌疑人应当接受检查 不得阻挠、第三十六条.海关依法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应当制作检查、查验记录,第三十七条。海关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发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海关应当在法定扣留期限内对被扣留人进行审查。排除犯罪嫌疑或者法定扣留期限届满的、应当立即解除扣留,并制发解除扣留决定书.第三十八条.下列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 单据等资料,海关可以依法扣留,一,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二,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 物品,运输工具。三、与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有牵连的账册,单据等资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扣留的其他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 单据等资料,第三十九条.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第四十条,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账册 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但复议.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内,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及时解除扣留,一,排除违法嫌疑的 二。扣留期限.延长期限届满的、三 已经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扣留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海关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其他财产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应当制发海关扣留凭单,由海关工作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可以加施海关封志,加施海关封志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 海关解除对货物 物品,运输工具 其他财产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扣留.或者发还等值的担保,应当制发海关解除扣留通知书。海关解除担保通知书、并由海关工作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人 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第四十三条.海关查问违法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 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权利和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嫌疑人。证人必须如实陈述。提供证据、海关查问违法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并当场交其辨认.没有异议的 立即签字确认。有异议的、予以更正后签字确认、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 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海关查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 也可以要求其到海关或者海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第四十四条.海关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 收集原物 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复制 并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海关收集物证,书证、应当开列清单,注明收集的日期,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海关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并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第四十五条,根据案件调查需要、海关可以对有关货物。物品进行取样化验、鉴定 海关提取样品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到场的.海关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提取的样品 海关应当予以加封。并由海关工作人员及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 化验,鉴定应当交由海关化验鉴定机构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化验人.鉴定人进行化验,鉴定后。应当出具化验报告。鉴定结论 并签字或者盖章,第四十六条,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 海关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海关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应当出示海关协助查询通知书.第四十七条。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 物品 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 易腐 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有权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要求海关工作人员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