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第三十三条,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应当立案调查.第三十四条.海关立案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海关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海关调查、收集证据时.海关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 收集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海关应当保守秘密,第三十五条,海关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应当在隐蔽的场所或者非检查人员的视线之外,由2名以上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海关工作人员执行,走私嫌疑人应当接受检查。不得阻挠,第三十六条,海关依法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应当制作检查,查验记录.第三十七条,海关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发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海关应当在法定扣留期限内对被扣留人进行审查。排除犯罪嫌疑或者法定扣留期限届满的,应当立即解除扣留,并制发解除扣留决定书.第三十八条。下列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海关可以依法扣留.一、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二 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三。与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有牵连的账册,单据等资料.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扣留的其他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第三十九条.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 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第四十条。海关扣留货物,物品 运输工具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但复议、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内.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及时解除扣留 一 排除违法嫌疑的,二。扣留期限、延长期限届满的、三、已经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扣留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海关依法扣留货物、物品 运输工具。其他财产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应当制发海关扣留凭单,由海关工作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并可以加施海关封志。加施海关封志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海关解除对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其他财产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扣留。或者发还等值的担保 应当制发海关解除扣留通知书 海关解除担保通知书,并由海关工作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三条 海关查问违法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权利和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嫌疑人 证人必须如实陈述、提供证据、海关查问违法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并当场交其辨认 没有异议的.立即签字确认.有异议的.予以更正后签字确认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海关查问违法嫌疑人 可以到违法嫌疑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也可以要求其到海关或者海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第四十四条。海关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复制,并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海关收集物证,书证。应当开列清单.注明收集的日期、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海关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 可以收集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并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第四十五条.根据案件调查需要,海关可以对有关货物 物品进行取样化验 鉴定、海关提取样品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到场的.海关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提取的样品 海关应当予以加封.并由海关工作人员及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化验 鉴定应当交由海关化验鉴定机构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化验人 鉴定人进行化验。鉴定后,应当出具化验报告.鉴定结论。并签字或者盖章.第四十六条。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 海关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 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海关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 汇款 应当出示海关协助查询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 不得处理,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有权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要求海关工作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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