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第三十三条 海关发现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第三十四条,海关立案后。应当全面 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海关调查。收集证据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海关调查,收集证据时,海关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收集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海关应当保守秘密。第三十五条,海关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应当在隐蔽的场所或者非检查人员的视线之外.由2名以上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海关工作人员执行 走私嫌疑人应当接受检查.不得阻挠.第三十六条 海关依法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 物品,应当制作检查,查验记录。第三十七条,海关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发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海关应当在法定扣留期限内对被扣留人进行审查 排除犯罪嫌疑或者法定扣留期限届满的,应当立即解除扣留 并制发解除扣留决定书 第三十八条,下列货物 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海关可以依法扣留 一。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二、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三。与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 物品 运输工具有牵连的账册。单据等资料。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扣留的其他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 单据等资料 第三十九条。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 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第四十条.海关扣留货物、物品 运输工具以及账册 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因案件调查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但复议、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内.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海关应当及时解除扣留、一 排除违法嫌疑的、二,扣留期限,延长期限届满的.三.已经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扣留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海关依法扣留货物、物品 运输工具 其他财产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应当制发海关扣留凭单.由海关工作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并可以加施海关封志,加施海关封志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 海关解除对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其他财产以及账册 单据等资料的扣留 或者发还等值的担保、应当制发海关解除扣留通知书、海关解除担保通知书 并由海关工作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第四十三条、海关查问违法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权利和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嫌疑人。证人必须如实陈述,提供证据,海关查问违法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并当场交其辨认。没有异议的,立即签字确认,有异议的.予以更正后签字确认.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海关查问违法嫌疑人 可以到违法嫌疑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 也可以要求其到海关或者海关指定的地点进行 第四十四条,海关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 可以拍摄,复制,并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海关收集物证 书证、应当开列清单,注明收集的日期.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 海关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 录像等视听资料 应当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并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第四十五条.根据案件调查需要、海关可以对有关货物,物品进行取样化验。鉴定、海关提取样品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到场的,海关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提取的样品,海关应当予以加封,并由海关工作人员及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化验,鉴定应当交由海关化验鉴定机构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化验人 鉴定人进行化验、鉴定后,应当出具化验报告 鉴定结论 并签字或者盖章。第四十六条,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 海关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 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海关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应当出示海关协助查询通知书。第四十七条,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 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 易失效 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 运输工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第四十八条。当事人有权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要求海关工作人员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