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第三十三条.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第三十四条,海关立案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及时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海关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海关调查、收集证据时。海关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收集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海关应当保守秘密,第三十五条。海关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应当在隐蔽的场所或者非检查人员的视线之外 由2名以上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海关工作人员执行,走私嫌疑人应当接受检查。不得阻挠,第三十六条,海关依法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应当制作检查、查验记录,第三十七条 海关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发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对走私犯罪嫌疑人 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海关应当在法定扣留期限内对被扣留人进行审查,排除犯罪嫌疑或者法定扣留期限届满的、应当立即解除扣留.并制发解除扣留决定书,第三十八条,下列货物 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 单据等资料。海关可以依法扣留.一 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 运输工具,二.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三、与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 运输工具有牵连的账册 单据等资料、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扣留的其他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 单据等资料。第三十九条.有违法嫌疑的货物 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第四十条,海关扣留货物 物品,运输工具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但复议。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内.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及时解除扣留,一、排除违法嫌疑的.二。扣留期限、延长期限届满的 三、已经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扣留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海关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其他财产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 应当制发海关扣留凭单 由海关工作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可以加施海关封志。加施海关封志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海关解除对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其他财产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扣留,或者发还等值的担保 应当制发海关解除扣留通知书,海关解除担保通知书.并由海关工作人员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保管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三条、海关查问违法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权利和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嫌疑人.证人必须如实陈述,提供证据。海关查问违法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 并当场交其辨认 没有异议的。立即签字确认,有异议的,予以更正后签字确认,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海关查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 也可以要求其到海关或者海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第四十四条。海关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复制,并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海关收集物证、书证,应当开列清单,注明收集的日期,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 海关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并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第四十五条,根据案件调查需要。海关可以对有关货物,物品进行取样化验,鉴定、海关提取样品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到场的、海关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 提取的样品.海关应当予以加封,并由海关工作人员及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化验 鉴定应当交由海关化验鉴定机构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化验人。鉴定人进行化验,鉴定后,应当出具化验报告,鉴定结论.并签字或者盖章。第四十六条、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海关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海关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应当出示海关协助查询通知书,第四十七条.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 运输工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可以先行依法变卖 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 并通知其所有人,第四十八条,当事人有权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要求海关工作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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