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 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 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三 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 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二,窃取 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三.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 诱供 或者侮辱。打骂,虐待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四.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五 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八,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九,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 复核的,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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