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 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三 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二,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 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 三。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四,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六 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八 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九、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的 十一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