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 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 二 窃取 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 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 三。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四.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五 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 以案谋私的。八,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 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 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九。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 造成不良影响的。十 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的,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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