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二 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五 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 二.窃取 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三 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 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四 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八 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九.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 复核的.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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