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 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三,对检举人 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第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 二。窃取 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 三,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四 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八.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九 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的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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