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 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 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二.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 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 三 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 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四,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五 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 以案谋私的,八 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 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九 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的,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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