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有关机关 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三、对检举人 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二,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三。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四,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八,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 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 处置不当的.九 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的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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