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 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三、对检举人 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二.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 三,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 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四 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八、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 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 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九.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十 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 复核的、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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