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 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 二 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二,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三,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四。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八,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九。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的。十一、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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