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处分 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 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 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第三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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