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第四十六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第四十七条,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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