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第四十三条.企业 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接受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第四十六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 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