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 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第四十六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第四十七条,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