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 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第四十六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挪用和任意调拨、第四十七条。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 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