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 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坚持改革开放 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 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 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