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 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 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 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