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 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 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 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 平等。互相尊重 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 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