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 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 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