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 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 种族 性别.职业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 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 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