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 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 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 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 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 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 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 互相尊重 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 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