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 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 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 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 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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