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 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