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 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 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