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其近亲属 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 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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