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 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 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