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维护平等,和睦 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 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 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 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 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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