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 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 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 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指导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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