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 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 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 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 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 教育 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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