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法官的考核工作.第三十九条,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第四十条,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第四十一条 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 审判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第四十二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法官等级、工资以及法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第四十三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官本人、法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第四十四条,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第四十五条、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一 公正司法,成绩显著的 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三。在办理重大案件。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四。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五.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治宣传.指导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纠纷,效果显著的,六,有其他功绩的。法官的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五 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 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七条。法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侦查 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 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 并给予相应处理,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相关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 第四十九条,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法官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第五十条、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第五十一条。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的具体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