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官的考核 奖励和惩戒,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法官的考核工作,第三十九条,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第四十条 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第四十一条、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 工作能力、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 第四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 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法官等级 工资以及法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第四十三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官本人、法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第四十四条,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一.公正司法。成绩显著的 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三。在办理重大案件。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 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四,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五,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治宣传。指导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纠纷、效果显著的,六,有其他功绩的。法官的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二 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七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八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七条,法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 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相关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第四十九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法官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第五十条,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第五十一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的具体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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