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法官的考核工作。第三十九条。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第四十条、对法官的考核 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 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第四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法官等级.工资以及法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第四十三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官本人。法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第四十四条。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第四十五条。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公正司法 成绩显著的。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三、在办理重大案件,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四.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五、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治宣传、指导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纠纷,效果显著的.六。有其他功绩的.法官的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三 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七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七条.法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侦查 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 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相关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第四十九条,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法官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行陈述 举证。辩解。第五十条.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第五十一条.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的具体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