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官的考核 奖励和惩戒,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 负责对本院法官的考核工作、第三十九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第四十条 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第四十一条、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第四十二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法官等级,工资以及法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第四十三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官本人。法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第四十四条.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第四十五条、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一.公正司法,成绩显著的.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三。在办理重大案件。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四,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五,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治宣传。指导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纠纷,效果显著的。六 有其他功绩的.法官的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 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 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 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法官涉嫌违纪违法 已经被立案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相关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第四十九条、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法官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 第五十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第五十一条、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的具体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