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法官的考核工作,第三十九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第四十条、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 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审判作风 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第四十二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法官等级、工资以及法官奖惩、免职 降职 辞退的依据,第四十三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官本人、法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第四十四条、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第四十五条 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公正司法 成绩显著的.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三.在办理重大案件,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四,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五.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治宣传。指导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纠纷 效果显著的,六、有其他功绩的,法官的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 案件材料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五 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七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九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法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 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相关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第四十九条,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法官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第五十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第五十一条,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的具体程序 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