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 奖励和惩戒。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法官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九条,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第四十条,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第四十一条、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 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第四十二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法官等级,工资以及法官奖惩。免职 降职.辞退的依据,第四十三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官本人。法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第四十四条.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第四十五条。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 应当给予奖励,一,公正司法、成绩显著的.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三。在办理重大案件.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四。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五。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治宣传 指导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纠纷,效果显著的 六.有其他功绩的,法官的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二。隐瞒、伪造。变造 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拖延办案 贻误工作的、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九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十 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七条,法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 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 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相关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第四十九条.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法官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 第五十条.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第五十一条,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的具体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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