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官的考核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法官的考核工作,第三十九条,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 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 第四十条 对法官的考核 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第四十二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法官等级,工资以及法官奖惩 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第四十三条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官本人,法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第四十四条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第四十五条 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公正司法,成绩显著的,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三。在办理重大案件、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四 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五 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治宣传,指导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纠纷、效果显著的.六,有其他功绩的,法官的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二.隐瞒 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拖延办案 贻误工作的.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七条。法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 并给予相应处理,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相关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第四十九条。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法官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第五十条.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第五十一条,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的具体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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