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 负责对本院法官的考核工作,第三十九条.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 第四十条,对法官的考核 应当全面 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 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审判作风 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第四十二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法官等级、工资以及法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第四十三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官本人。法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第四十四条、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第四十五条,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一,公正司法。成绩显著的 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 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三 在办理重大案件,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四,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治宣传。指导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纠纷,效果显著的。六、有其他功绩的 法官的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三,泄露国家秘密 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九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十 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七条,法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侦查 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 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 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 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相关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第四十九条.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法官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第五十条、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第五十一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的具体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