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第八条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第九条 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十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七 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法官享有下列权利。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 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履行法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四、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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