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官的管理.第二十五条 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 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法院办案需要.法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六条,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第二十八条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第二十九条、法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 由国家另行规定,第三十条,初任法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第三十一条、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法官的培训应当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第三十二条,法官培训情况,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第三十四条。法官申请辞职 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 经批准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第三十五条,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辞退法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法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第三十六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法官被开除后 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第三十七条。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 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