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官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法院办案需要、法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六条,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 一级高级法官 二级高级法官 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第二十八条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第二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第三十条。初任法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第三十一条,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 理论和业务培训。法官的培训应当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第三十二条、法官培训情况。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第三十三条.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第三十四条。法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 经批准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第三十五条。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辞退法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法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六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第三十七条。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 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