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官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 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法院办案需要。法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六条。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 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第二十八条,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第二十九条.法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第三十条 初任法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第三十一条。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法官的培训应当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第三十二条,法官培训情况.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第三十三条。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第三十四条,法官申请辞职 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经批准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第三十五条。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辞退法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法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第三十六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法官被开除后 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第三十七条。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 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 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