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官的管理,第二十五条 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法院办案需要 法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六条。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 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 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 四级法官 五级法官,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第二十八条。法官等级的确定 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第二十九条、法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 由国家另行规定.第三十条 初任法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第三十一条 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法官的培训应当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第三十二条,法官培训情况,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第三十三条 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第三十四条,法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 经批准后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第三十五条,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辞退法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法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第三十六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 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第三十七条,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 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