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官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 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法院办案需要 法官员额出现空缺的 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 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 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第二十八条,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第二十九条.法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第三十条,初任法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第三十一条.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法官的培训应当理论联系实际 按需施教 讲求实效,第三十二条 法官培训情况.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第三十三条 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第三十四条、法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经批准后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三十五条,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辞退法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法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第三十六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 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 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