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官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 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 动态管理 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法院办案需要.法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六条。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第二十八条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德才表现 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第二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 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初任法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第三十一条。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法官的培训应当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第三十二条 法官培训情况。作为法官任职 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第三十三条、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第三十四条,法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经批准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第三十五条,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辞退法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法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第三十六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 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第三十七条。法官因工作需要 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