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官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 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法院办案需要.法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六条、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 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 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 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第二十八条,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 第二十九条、法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 由国家另行规定、第三十条.初任法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第三十一条 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 理论和业务培训、法官的培训应当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第三十二条、法官培训情况、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第三十三条,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第三十四条。法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 经批准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三十五条。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辞退法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法官 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第三十六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 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第三十七条.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 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