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官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法院办案需要。法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六条,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第二十八条.法官等级的确定 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 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第二十九条。法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第三十条.初任法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第三十一条、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法官的培训应当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第三十二条,法官培训情况,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 第三十四条,法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经批准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第三十五条、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辞退法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法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第三十六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第三十七条,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 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 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