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官的管理、第二十五条 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法院办案需要 法官员额出现空缺的 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六条、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 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 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 二级法官、三级法官 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第二十八条,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第二十九条、法官的等级设置 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第三十条 初任法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第三十一条、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法官的培训应当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 讲求实效,第三十二条 法官培训情况。作为法官任职 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第三十三条,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第三十四条.法官申请辞职 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经批准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第三十五条,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辞退法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法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第三十六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第三十七条.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