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一.检查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 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 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 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 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