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 检查印制 领用.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三 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 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第三十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 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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