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一 检查印制,领用,开具,取得 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三,查阅 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四 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第三十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 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 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 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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