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 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第四条,发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 审计、市场监督管理 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编码规则 数据标准、使用范围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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