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 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第四条.发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编码规则.数据标准.使用范围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并酌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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