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用 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四条,发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 联次.内容,编码规则,数据标准,使用范围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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