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四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六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 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 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 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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