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四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六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