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 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四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六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 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 邮寄,运输的,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