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 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四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 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六条,私自印制.伪造 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