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 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四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私自印制。伪造 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 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 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 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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