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四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六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 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 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 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