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四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 运输空白发票 以及携带 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六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 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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