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 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 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四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 篡改 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 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 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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