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四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六条、私自印制 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 泄露发票数据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 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