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四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私自印制 伪造 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 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 携带。邮寄 运输的.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