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 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四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六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窃取 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 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 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 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 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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