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 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 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 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 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 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 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