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 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 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 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