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 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 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 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