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第三十九条 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 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 卫生部1979年12月6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1980年8月26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 草案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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