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第三十九条、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 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卫生部1979年12月6日颁布的、中 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 和1980年8月26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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