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第三十九条,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 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卫生部1979年12月6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1980年8月26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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