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第三十九条,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 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 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 卫生部备案,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卫生部1979年12月6日颁布的,中 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1980年8月26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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