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 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 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 进行安全教育 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 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第十二条.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 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 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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