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 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 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 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 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