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 大学不超过10小时。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 扩建校舍。其选址 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 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第九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 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 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农业中学 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提供保健待遇 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第十二条 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 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 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 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 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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