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 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 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 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 改建、扩建校舍 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 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 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 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 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 体弱学生 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 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 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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