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 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 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 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 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第十二条,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 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 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 沙眼 龋齿。寄生虫 营养不良、贫血 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 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