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 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 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 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 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农业中学 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第十二条,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 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 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 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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