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 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 宿舍卫生的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 法规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 加强营养指导,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提供保健待遇 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 给予必要的照顾、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 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 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 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 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 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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