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 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 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 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 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 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 加强卫生防护.第十二条.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 给予必要的照顾、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 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 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 体弱学生 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 脊柱弯曲 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 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