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 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 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 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第十二条,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 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 贫血,脊柱弯曲 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