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 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 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