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进、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没收 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