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起。草.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行政法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一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三,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四 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五.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 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第十三条,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第十四条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 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 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第十五条。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报国务院决定.第十六条、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行政法规送审稿 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起草行政法规。涉及几个部门共同职责需要共同起草的。应当共同起草。达成一致意见后联合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 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第十七条,起草部门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主要思路.确立的主要制度,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的情况.各方面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其协调处理情况,拟设定 取消或者调整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情况等作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资料 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