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 暂存款项 应付款项等、第四十四条.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第四十五条,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四十六条.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 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 不得长期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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