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 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 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 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 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 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 账实相符,年度终了 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 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 应当及时登记入账 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四十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 出借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 装备共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