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第二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 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 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 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 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 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 减少时 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四十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装备共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