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 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第二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 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 档案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 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 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 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 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四十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装备共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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