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第二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 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等、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 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四十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装备共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