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 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第二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 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 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 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 按照评估价值记账。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 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 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 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 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 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 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四十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装备共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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