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第二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 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 档案 家具 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 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 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 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进行账务处理.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四十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 装备共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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