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第二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 档案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等、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 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 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 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 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四十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 装备共建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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