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等,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 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 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年度终了 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四十条 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装备共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