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 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 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 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 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 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 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四十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装备共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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