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 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 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 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 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四十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装备共建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 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