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六条,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 为二级预算单位,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 为主管预算单位 第八条、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第十条,行政单位编制预算 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五,其他因素,第十一条.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一,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三.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四,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 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