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六条.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七条,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 为二级预算单位.三 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第八条。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 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第九条.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第十条,行政单位编制预算 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二 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五。其他因素,第十一条,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一,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三.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 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四,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 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