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六条,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七条,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二 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 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第八条,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 超支不补 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第十条,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 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 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四 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五。其他因素,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 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四,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