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分局 外汇管理部 深圳,大连、青岛 厦门 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驻天津 上海特派办 各直属海关、院校,各外汇指定银行,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 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打击洗钱.货币走私和逃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仍沿用1999年8月1日开始使用的、携带证 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 以下简称外汇局 领取,二,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 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 的外币现钞出境的 无须申领,携带证 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 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1 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3,政府领导人出访.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 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5,其他特殊情况。三。考虑到外币支付凭证和外币有价证券将纳入银行管理系统.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对出入境人员携带上述凭证和证券出入境。海关不再予以管理,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的各级机构应当组织对、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以便贯彻执行,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和相关单位,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各直属海关应尽快转发所辖海关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或海关总署监管司反馈,外.汇。局海关总署二 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 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外币 是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见附件1,现钞.是指外币的纸币及铸币、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经营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外币储蓄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和外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境,入境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当天多次往返、是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短期内多次往返,是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第三条。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第四条,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 见附件2 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第五条,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 按以下规定验放。一,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 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领,携带证 海关予以放行。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二。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 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 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 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三。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第六条,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按以下规定验放,一。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 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当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 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 海关不予放行。二,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15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 海关不予放行 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 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 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 携出金额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第七条,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但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第八条。出境人员向银行申领。携带证,携带从自有或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向存款银行申请 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 应当持规定的购汇凭证、向购汇银行申请、银行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第九条、银行向出境人员核发、携带证、时 不得超过本行存款证明的金额或购汇金额核发.携带证、银行核发的 携带证,每张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但可以低于5000美元、第十条 出境人员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的,应当持书面申请.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有效签证或签注。银行存款证明.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外汇局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向其核发、携带证 并留存书面申请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5年备查、第十一条,携带证 应盖有 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或、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第十二条。携带证。一式三联、原 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联由签发银行按月交当地外汇局留存,第三联由签发银行留存。原。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 三联由签发外汇局留存.第十三条 出境人员遗失,携带证,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到原签发银行申请补办,原签发银行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材料无误后.向其出具 补办证明,见附件3、出入境人员凭银行出具的。补办证明,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补办,携带证 银行应当在补办的 携带证。上加注,补办 字样、原。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 应当在出境前。持补办申请以及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原签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无误后.为其补办、携带证,并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 补办 字样 禁止外汇局和银行在出入境人员出境后为其补办 携带证.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在每月终了5日内,将上月签发,携带证.的情况。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 见附件4 报送所在地外汇局.第十五条.各外汇局应当汇总辖区内外汇局和银行签发.携带证,的情况,并在每月终了10日内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第十六条 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出入境人员核发 携带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由外汇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其签发,携带证 资格的处罚.第十七条,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八条.出入境人员携带汇票 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银行存款凭证 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支付凭证以及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出入境、海关暂不予以管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1996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7年2月10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1999年6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9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启用新版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启用新版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 关于加强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