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 深圳。大连 青岛 厦门 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 各直属海关。院校、各外汇指定银行。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打击洗钱,货币走私和逃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仍沿用1999年8月1日开始使用的。携带证 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 以下简称外汇局 领取、二,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 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 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 携带证,验放 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1 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3,政府领导人出访,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5,其他特殊情况、三、考虑到外币支付凭证和外币有价证券将纳入银行管理系统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对出入境人员携带上述凭证和证券出入境、海关不再予以管理.四 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的各级机构应当组织对。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以便贯彻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支局 外汇指定银行和相关单位.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各直属海关应尽快转发所辖海关,执行中如遇问题 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或海关总署监管司反馈 外、汇 局海关总署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 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外币。是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见附件1。现钞、是指外币的纸币及铸币,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经营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外币储蓄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和外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境、入境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当天多次往返 是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 短期内多次往返 是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第三条,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第四条,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以下简称.携带证 见附件2、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第五条。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按以下规定验放.一,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 不需申领 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二,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 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三。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第六条、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按以下规定验放.一,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当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 的外币现钞出境 不需申领 携带证 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二 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 15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 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 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第七条 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但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 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第八条、出境人员向银行申领 携带证,携带从自有或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向存款银行申请。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 应当持规定的购汇凭证,向购汇银行申请 银行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第九条。银行向出境人员核发、携带证,时。不得超过本行存款证明的金额或购汇金额核发。携带证.银行核发的.携带证,每张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但可以低于5000美元、第十条 出境人员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的 应当持书面申请。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银行存款证明、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其核发,携带证 并留存书面申请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5年备查、第十一条.携带证,应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或 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第十二条、携带证。一式三联、原.携带证 是由银行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联由签发银行按月交当地外汇局留存,第三联由签发银行留存,原 携带证 是由外汇局签发的 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三联由签发外汇局留存,第十三条。出境人员遗失.携带证、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到原签发银行申请补办.原签发银行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材料无误后,向其出具,补办证明,见附件3.出入境人员凭银行出具的,补办证明.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补办.携带证、银行应当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原,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 持补办申请以及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原签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无误后.为其补办 携带证,并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禁止外汇局和银行在出入境人员出境后为其补办、携带证,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在每月终了5日内.将上月签发、携带证,的情况。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见附件4。报送所在地外汇局,第十五条。各外汇局应当汇总辖区内外汇局和银行签发、携带证.的情况.并在每月终了10日内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第十六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出入境人员核发 携带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由外汇局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其签发,携带证,资格的处罚 第十七条.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支付凭证以及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出入境、海关暂不予以管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1996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7年2月10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1999年6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9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启用新版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启用新版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加强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