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 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院校。各外汇指定银行、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打击洗钱.货币走私和逃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仍沿用1999年8月1日开始使用的,携带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 以下简称外汇局.领取,二,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 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 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 验放 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3.政府领导人出访 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5,其他特殊情况。三.考虑到外币支付凭证和外币有价证券将纳入银行管理系统.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对出入境人员携带上述凭证和证券出入境,海关不再予以管理。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的各级机构应当组织对,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以便贯彻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和相关单位.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 各直属海关应尽快转发所辖海关、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或海关总署监管司反馈 外 汇,局海关总署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外币,是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见附件1.现钞 是指外币的纸币及铸币.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经营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外币储蓄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和外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境。入境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当天多次往返。是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短期内多次往返 是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 第三条,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第四条、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 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见附件2,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第五条,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按以下规定验放 一,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领,携带证 海关予以放行。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二 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 海关不予放行,三,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第六条,当天多次往返.及 短期内多次往返 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按以下规定验放,一 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 当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 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美元 含5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 携出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 海关不予放行、二、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15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 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第七条.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但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 携带证.第八条 出境人员向银行申领,携带证。携带从自有或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向存款银行申请。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持规定的购汇凭证 向购汇银行申请、银行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第九条 银行向出境人员核发、携带证,时。不得超过本行存款证明的金额或购汇金额核发,携带证、银行核发的,携带证、每张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但可以低于5000美元。第十条。出境人员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的,应当持书面申请。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银行存款证明.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其核发 携带证 并留存书面申请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5年备查 第十一条,携带证。应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或 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 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 第十二条。携带证、一式三联。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 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联由签发银行按月交当地外汇局留存 第三联由签发银行留存,原、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三联由签发外汇局留存 第十三条。出境人员遗失 携带证。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到原签发银行申请补办,原签发银行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材料无误后.向其出具、补办证明 见附件3。出入境人员凭银行出具的,补办证明,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补办 携带证,银行应当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原 携带证 是由外汇局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补办申请以及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原签发外汇局申请 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无误后、为其补办 携带证,并在补办的 携带证、上加注、补办 字样,禁止外汇局和银行在出入境人员出境后为其补办,携带证.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在每月终了5日内,将上月签发、携带证 的情况。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见附件4,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第十五条.各外汇局应当汇总辖区内外汇局和银行签发.携带证,的情况.并在每月终了10日内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第十六条 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出入境人员核发、携带证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由外汇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其签发,携带证。资格的处罚。第十七条,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八条。出入境人员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支付凭证以及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出入境.海关暂不予以管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1996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7年2月10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1999年6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9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启用新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启用新版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加强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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