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 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 厦门 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各外汇指定银行。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 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打击洗钱。货币走私和逃汇等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仍沿用1999年8月1日开始使用的、携带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领取 二、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 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 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2 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3,政府领导人出访。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5.其他特殊情况,三、考虑到外币支付凭证和外币有价证券将纳入银行管理系统,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对出入境人员携带上述凭证和证券出入境,海关不再予以管理,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的各级机构应当组织对.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以便贯彻执行、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和相关单位 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各直属海关应尽快转发所辖海关.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或海关总署监管司反馈.外,汇,局海关总署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外币,是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见附件1,现钞 是指外币的纸币及铸币,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经营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外币储蓄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和外资银行及分支机构 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境 入境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当天多次往返,是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短期内多次往返,是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 第三条。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第四条,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 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见附件2。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第五条。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按以下规定验放 一、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 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二.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 含10000美元 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 携带证.验放 对使用多张,携带证 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 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三。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 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 携带证。验放。第六条。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按以下规定验放.一,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当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 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二、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15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 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 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第七条 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但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第八条。出境人员向银行申领。携带证 携带从自有或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出境的 应当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向存款银行申请。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 应当持规定的购汇凭证.向购汇银行申请 银行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第九条,银行向出境人员核发,携带证 时。不得超过本行存款证明的金额或购汇金额核发.携带证 银行核发的,携带证。每张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但可以低于5000美元,第十条、出境人员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的,应当持书面申请、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银行存款证明、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外汇局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书面申请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5年备查.第十一条、携带证,应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或。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第十二条,携带证、一式三联.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联由签发银行按月交当地外汇局留存,第三联由签发银行留存、原,携带证 是由外汇局签发的 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三联由签发外汇局留存.第十三条 出境人员遗失,携带证.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 应当在出境前持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到原签发银行申请补办,原签发银行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材料无误后,向其出具,补办证明,见附件3,出入境人员凭银行出具的.补办证明 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补办,携带证.银行应当在补办的、携带证 上加注,补办,字样。原、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补办申请以及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原签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无误后.为其补办,携带证,并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禁止外汇局和银行在出入境人员出境后为其补办,携带证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在每月终了5日内,将上月签发 携带证。的情况.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见附件4,报送所在地外汇局,第十五条.各外汇局应当汇总辖区内外汇局和银行签发。携带证。的情况,并在每月终了10日内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出入境人员核发,携带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由外汇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直至取消其签发、携带证,资格的处罚。第十七条。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出入境人员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支付凭证以及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出入境、海关暂不予以管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1996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7年2月10日开始施行的 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 1999年6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9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启用新版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启用新版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加强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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