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 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各外汇指定银行,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打击洗钱.货币走私和逃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仍沿用1999年8月1日开始使用的.携带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领取,二 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也可以按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 的外币现钞出境的 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3.政府领导人出访,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 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5,其他特殊情况,三。考虑到外币支付凭证和外币有价证券将纳入银行管理系统、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对出入境人员携带上述凭证和证券出入境 海关不再予以管理.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的各级机构应当组织对、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以便贯彻执行。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和相关单位、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各直属海关应尽快转发所辖海关、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或海关总署监管司反馈,外 汇、局海关总署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外币 是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见附件1、现钞,是指外币的纸币及铸币,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经营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外币储蓄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和外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境、入境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当天多次往返 是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 短期内多次往返 是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第三条 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第四条、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见附件2。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第五条 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 按以下规定验放.一.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 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二,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 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三.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 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 验放、第六条,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按以下规定验放。一.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当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 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 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二.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15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 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七条.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但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 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第八条、出境人员向银行申领,携带证 携带从自有或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 存款证明向存款银行申请.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持规定的购汇凭证。向购汇银行申请 银行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第九条、银行向出境人员核发、携带证,时、不得超过本行存款证明的金额或购汇金额核发、携带证.银行核发的 携带证.每张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 但可以低于5000美元.第十条,出境人员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的。应当持书面申请、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 银行存款证明。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外汇局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向其核发,携带证 并留存书面申请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5年备查,第十一条。携带证.应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或、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第十二条 携带证,一式三联。原,携带证 是由银行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联由签发银行按月交当地外汇局留存.第三联由签发银行留存 原,携带证 是由外汇局签发的 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 三联由签发外汇局留存,第十三条,出境人员遗失 携带证 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到原签发银行申请补办.原签发银行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材料无误后 向其出具 补办证明。见附件3.出入境人员凭银行出具的、补办证明.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补办、携带证,银行应当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原,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补办申请以及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原签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无误后.为其补办,携带证。并在补办的 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禁止外汇局和银行在出入境人员出境后为其补办,携带证,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在每月终了5日内。将上月签发,携带证,的情况。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见附件4,报送所在地外汇局,第十五条,各外汇局应当汇总辖区内外汇局和银行签发 携带证.的情况,并在每月终了10日内以 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第十六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出入境人员核发,携带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由外汇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其签发,携带证,资格的处罚.第十七条,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八条、出入境人员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银行存款凭证 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支付凭证以及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出入境 海关暂不予以管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 1996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7年2月10日开始施行的 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1999年6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 1999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启用新版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 关于启用新版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加强管理的通知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