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各外汇指定银行,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打击洗钱,货币走私和逃汇等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仍沿用1999年8月1日开始使用的.携带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领取 二.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 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3.政府领导人出访.4、出境人员赴战乱 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5.其他特殊情况、三,考虑到外币支付凭证和外币有价证券将纳入银行管理系统,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对出入境人员携带上述凭证和证券出入境、海关不再予以管理。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的各级机构应当组织对、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以便贯彻执行,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和相关单位,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各直属海关应尽快转发所辖海关、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或海关总署监管司反馈、外、汇,局海关总署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外币、是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见附件1。现钞,是指外币的纸币及铸币、银行 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经营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外币储蓄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和外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境 入境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当天多次往返 是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短期内多次往返,是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第三条 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第四条,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见附件2.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第五条。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按以下规定验放、一 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 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二 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对使用多张 携带证 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三.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 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第六条,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按以下规定验放、一。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 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当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 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 携出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二。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 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15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 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 海关不予放行、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 携出金额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第七条 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 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但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第八条、出境人员向银行申领,携带证、携带从自有或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出境的 应当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向存款银行申请,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持规定的购汇凭证。向购汇银行申请.银行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第九条,银行向出境人员核发.携带证。时、不得超过本行存款证明的金额或购汇金额核发,携带证、银行核发的.携带证、每张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但可以低于5000美元.第十条。出境人员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的。应当持书面申请.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银行存款证明。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向其核发、携带证 并留存书面申请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5年备查、第十一条,携带证。应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或 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第十二条、携带证 一式三联.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联由签发银行按月交当地外汇局留存、第三联由签发银行留存,原,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三联由签发外汇局留存 第十三条、出境人员遗失,携带证,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到原签发银行申请补办 原签发银行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材料无误后、向其出具,补办证明、见附件3,出入境人员凭银行出具的,补办证明,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补办。携带证,银行应当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原.携带证 是由外汇局签发的 应当在出境前、持补办申请以及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原签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无误后.为其补办、携带证,并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禁止外汇局和银行在出入境人员出境后为其补办,携带证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在每月终了5日内、将上月签发,携带证,的情况、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见附件4 报送所在地外汇局、第十五条,各外汇局应当汇总辖区内外汇局和银行签发,携带证。的情况 并在每月终了10日内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第十六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出入境人员核发。携带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由外汇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其签发.携带证。资格的处罚,第十七条。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八条,出入境人员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银行存款凭证 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支付凭证以及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出入境。海关暂不予以管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1996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7年2月10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1999年6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9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 关于启用新版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启用新版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加强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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