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 各直属海关。院校、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打击洗钱。货币走私和逃汇等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仍沿用1999年8月1日开始使用的。携带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领取.二、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 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3,政府领导人出访.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5,其他特殊情况。三、考虑到外币支付凭证和外币有价证券将纳入银行管理系统,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对出入境人员携带上述凭证和证券出入境,海关不再予以管理.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的各级机构应当组织对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 以便贯彻执行,收到本通知后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和相关单位,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各直属海关应尽快转发所辖海关,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或海关总署监管司反馈.外、汇,局海关总署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外币,是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见附件1,现钞.是指外币的纸币及铸币 银行 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经营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 外币储蓄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和外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境,入境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当天多次往返,是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短期内多次往返 是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 第三条,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 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第四条.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 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见附件2.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第五条。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按以下规定验放.一,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 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 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二。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 若加盖银行印章的 携带证 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三,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 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第六条,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 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按以下规定验放.一,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 当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 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 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二,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15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 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第七条 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但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第八条,出境人员向银行申领。携带证、携带从自有或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往来台湾通行证 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向存款银行申请、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持规定的购汇凭证。向购汇银行申请.银行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向其核发 携带证 并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第九条、银行向出境人员核发,携带证、时 不得超过本行存款证明的金额或购汇金额核发 携带证。银行核发的、携带证.每张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但可以低于5000美元,第十条.出境人员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的,应当持书面申请 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银行存款证明.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其核发。携带证 并留存书面申请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5年备查.第十一条,携带证、应盖有 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或、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 第十二条,携带证,一式三联 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联由签发银行按月交当地外汇局留存、第三联由签发银行留存、原、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 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 三联由签发外汇局留存,第十三条,出境人员遗失、携带证,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到原签发银行申请补办.原签发银行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材料无误后.向其出具。补办证明 见附件3 出入境人员凭银行出具的。补办证明,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补办 携带证,银行应当在补办的.携带证 上加注.补办、字样、原,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补办申请以及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原签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无误后 为其补办.携带证,并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 禁止外汇局和银行在出入境人员出境后为其补办,携带证。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在每月终了5日内。将上月签发。携带证.的情况 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见附件4,报送所在地外汇局、第十五条,各外汇局应当汇总辖区内外汇局和银行签发。携带证。的情况、并在每月终了10日内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第十六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出入境人员核发。携带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由外汇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其签发 携带证 资格的处罚。第十七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八条.出入境人员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支付凭证以及政府债券.公司债券 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出入境,海关暂不予以管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1996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7年2月10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1999年6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9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 关于启用新版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启用新版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加强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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