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 各直属海关,院校 各外汇指定银行,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 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打击洗钱,货币走私和逃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 携带证.仍沿用1999年8月1日开始使用的,携带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 以下简称外汇局、领取.二、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 的外币现钞出境的 无须申领 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 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 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3,政府领导人出访,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 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5。其他特殊情况.三,考虑到外币支付凭证和外币有价证券将纳入银行管理系统,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对出入境人员携带上述凭证和证券出入境,海关不再予以管理。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的各级机构应当组织对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以便贯彻执行、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和相关单位 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 各直属海关应尽快转发所辖海关。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或海关总署监管司反馈,外、汇,局海关总署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外币、是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见附件1。现钞 是指外币的纸币及铸币,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经营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 外币储蓄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和外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境,入境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当天多次往返,是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 短期内多次往返,是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第三条、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第四条,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见附件2。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第五条 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按以下规定验放,一、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 不需申领、携带证 海关予以放行,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二.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 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 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三,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第六条,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按以下规定验放,一。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当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美元 含5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 携出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二、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15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 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 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不需申领 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 携出金额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第七条,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 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但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 携带证。第八条,出境人员向银行申领。携带证.携带从自有或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 存款证明向存款银行申请。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持规定的购汇凭证.向购汇银行申请,银行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向其核发,携带证 并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第九条.银行向出境人员核发 携带证。时,不得超过本行存款证明的金额或购汇金额核发,携带证,银行核发的,携带证 每张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但可以低于5000美元。第十条.出境人员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的。应当持书面申请.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银行存款证明,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书面申请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5年备查.第十一条,携带证、应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或.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第十二条,携带证。一式三联,原,携带证 是由银行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联由签发银行按月交当地外汇局留存、第三联由签发银行留存 原,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三联由签发外汇局留存,第十三条 出境人员遗失,携带证,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到原签发银行申请补办、原签发银行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材料无误后 向其出具、补办证明、见附件3、出入境人员凭银行出具的.补办证明,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补办.携带证.银行应当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原。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补办申请以及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原签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无误后。为其补办。携带证,并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禁止外汇局和银行在出入境人员出境后为其补办 携带证、第十四条 银行应当在每月终了5日内 将上月签发.携带证。的情况.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见附件4、报送所在地外汇局,第十五条、各外汇局应当汇总辖区内外汇局和银行签发。携带证。的情况,并在每月终了10日内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 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第十六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出入境人员核发。携带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由外汇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其签发、携带证、资格的处罚 第十七条.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支付凭证以及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出入境.海关暂不予以管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 1996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7年2月10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1999年6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9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启用新版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启用新版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加强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