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 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各外汇指定银行.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打击洗钱,货币走私和逃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以下简称.携带证.仍沿用1999年8月1日开始使用的,携带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 以下简称外汇局,领取 二.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 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 携带证,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 3 政府领导人出访,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5,其他特殊情况 三、考虑到外币支付凭证和外币有价证券将纳入银行管理系统.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对出入境人员携带上述凭证和证券出入境.海关不再予以管理,四 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的各级机构应当组织对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进行学习和培训 并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 以便贯彻执行、收到本通知后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和相关单位.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各直属海关应尽快转发所辖海关、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或海关总署监管司反馈、外,汇,局海关总署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 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外币,是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见附件1,现钞 是指外币的纸币及铸币,银行 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经营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外币储蓄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和外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境、入境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当天多次往返、是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短期内多次往返。是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第三条,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 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第四条.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以下简称,携带证。见附件2 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第五条.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按以下规定验放、一 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 含5000美元。的 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二.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 携带证,验放、对使用多张 携带证.的 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 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三.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 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 以下简称外汇局 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第六条 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按以下规定验放,一.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 当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 海关予以放行 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 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二、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 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15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 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七条 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也可以按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 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但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第八条。出境人员向银行申领,携带证、携带从自有或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 存款证明向存款银行申请.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持规定的购汇凭证 向购汇银行申请.银行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第九条.银行向出境人员核发,携带证,时。不得超过本行存款证明的金额或购汇金额核发 携带证,银行核发的。携带证,每张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但可以低于5000美元、第十条.出境人员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的.应当持书面申请。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 银行存款证明 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其核发 携带证、并留存书面申请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5年备查。第十一条。携带证.应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或 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第十二条。携带证.一式三联,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 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联由签发银行按月交当地外汇局留存、第三联由签发银行留存,原,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 三联由签发外汇局留存.第十三条 出境人员遗失,携带证.原 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到原签发银行申请补办 原签发银行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材料无误后、向其出具,补办证明,见附件3,出入境人员凭银行出具的,补办证明、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补办 携带证 银行应当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 补办、字样、原,携带证 是由外汇局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补办申请以及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原签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无误后,为其补办、携带证。并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禁止外汇局和银行在出入境人员出境后为其补办.携带证 第十四条 银行应当在每月终了5日内,将上月签发。携带证.的情况,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见附件4 报送所在地外汇局。第十五条 各外汇局应当汇总辖区内外汇局和银行签发,携带证。的情况。并在每月终了10日内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 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第十六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出入境人员核发。携带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 由外汇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其签发。携带证。资格的处罚。第十七条。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出入境人员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银行存款凭证 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支付凭证以及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出入境,海关暂不予以管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1996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7年2月10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1999年6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9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启用新版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启用新版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加强管理的通知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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