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 打击洗钱 货币走私和逃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仍沿用1999年8月1日开始使用的、携带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领取 二,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 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 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3 政府领导人出访 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5.其他特殊情况 三、考虑到外币支付凭证和外币有价证券将纳入银行管理系统.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对出入境人员携带上述凭证和证券出入境、海关不再予以管理。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的各级机构应当组织对、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 以便贯彻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支局 外汇指定银行和相关单位、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各直属海关应尽快转发所辖海关,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或海关总署监管司反馈,外 汇 局海关总署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 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外币,是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见附件1。现钞.是指外币的纸币及铸币.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经营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外币储蓄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和外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出 入境人员.是指出境.入境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当天多次往返 是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短期内多次往返,是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第三条.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 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第四条、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 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以下简称.携带证、见附件2,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第五条,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按以下规定验放,一,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 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二、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 验放,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 海关不予放行、三.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第六条.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按以下规定验放 一,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 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 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当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 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二 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 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15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 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 海关不予放行 第七条 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也可以按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但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第八条。出境人员向银行申领 携带证 携带从自有或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向存款银行申请 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持规定的购汇凭证、向购汇银行申请,银行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 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第九条 银行向出境人员核发。携带证。时,不得超过本行存款证明的金额或购汇金额核发、携带证,银行核发的,携带证、每张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但可以低于5000美元 第十条,出境人员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的,应当持书面申请,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银行存款证明.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其核发.携带证 并留存书面申请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5年备查、第十一条,携带证.应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或,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第十二条 携带证.一式三联.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联由签发银行按月交当地外汇局留存 第三联由签发银行留存,原。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三联由签发外汇局留存,第十三条 出境人员遗失。携带证、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到原签发银行申请补办 原签发银行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材料无误后 向其出具 补办证明、见附件3,出入境人员凭银行出具的、补办证明,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补办.携带证 银行应当在补办的。携带证 上加注 补办。字样.原.携带证 是由外汇局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补办申请以及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原签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无误后、为其补办。携带证。并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禁止外汇局和银行在出入境人员出境后为其补办.携带证。第十四条 银行应当在每月终了5日内 将上月签发.携带证 的情况 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见附件4、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第十五条.各外汇局应当汇总辖区内外汇局和银行签发 携带证,的情况,并在每月终了10日内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第十六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出入境人员核发。携带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由外汇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其签发.携带证,资格的处罚.第十七条.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八条。出入境人员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银行存款凭证 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支付凭证以及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出入境。海关暂不予以管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 1996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7年2月10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1999年6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 1999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 关于启用新版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启用新版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加强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