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第三十五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六条,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 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五,经营场所证明,六.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第三十八条。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第四十条,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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