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支机构登记。第三十五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六条.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 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五 经营场所证明。六。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第四十条。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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