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支机构登记.第三十五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六条.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五、经营场所证明。六。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第四十条。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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