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注销登记、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说明,有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第三十四条,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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