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注销登记.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应当依照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说明,有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第三十四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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