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注销登记,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 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三,全体合伙人签名 盖章的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说明,有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第三十四条。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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