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注销登记,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 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 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说明 有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 应当缴回营业执照,第三十四条、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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