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场所设置。第六条,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 应当符合司法部的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具备条件的地方 应当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强制隔离戒毒所 命名 同一地域有多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命名。专门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 专门收治未成年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政治委员一人.副所长若干人。设置职能机构和戒毒大队.根据收治规模配备从事管教,医疗和后勤保障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医疗机构 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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