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 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 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六条.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 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 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第九十七条、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 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第一百条,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 征税范围、减税 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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