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 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 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 在检查期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 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第九十七条,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 未开付罚没凭证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第一百条,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