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 代收税款的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 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 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 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 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七条 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 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第一百条.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 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