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第八十三条、申请登记,报送年度报告和申请补.换.领证书,应当使用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纸质或者电子格式文本、可以通过送交,邮寄,传真。网络传输等方式报送。第八十四条,无法提交本细则规定提交的文件原件的 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第八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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