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注销登记.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二,因合并 分立解散。三。依照法律 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 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 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 副本及单位印章,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第五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第五十五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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