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注销登记。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四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 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五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六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第五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第五十五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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