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注销登记,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二,因合并.分立解散.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四 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第五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第五十五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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