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二.因合并,分立解散、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 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二 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第五十五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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