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注销登记.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 举办单位决定解散,二,因合并.分立解散。三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六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第五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第五十五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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