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 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 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清算期间 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第五十五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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