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第五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第五十五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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