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注销登记、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二,因合并。分立解散。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四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 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二 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 副本及单位印章、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第五十五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