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证书使用与管理。第五十六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三。开立银行账户 贷款,四。申办税务登记 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 购领收据、发票.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第五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第五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第六十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 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六十二条.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六十三条.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 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 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 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