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证书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刻制印章 办理机动车船牌照、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 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五 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 购领收据、发票、九 法律诉讼,公证事宜,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十一.申办海关事宜,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的其他事宜.第五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第五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第六十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 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二条,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六十三条、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 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