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证书使用与管理。第五十六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 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六 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十一、申办海关事宜,十二 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 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第五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第六十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 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二条,除登记管理机关外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六十三条、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 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 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 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