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证书使用与管理.第五十六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刻制印章 办理机动车船牌照,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 贷款,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十一.申办海关事宜,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第五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第五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第六十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 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六十二条,除登记管理机关外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六十三条、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发布原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 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