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证书使用与管理.第五十六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 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 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 发票、九 法律诉讼.公证事宜、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十一 申办海关事宜、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第五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第五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第六十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六十二条,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六十三条。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 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发布原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