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证书使用与管理,第五十六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 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 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八 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自动废止,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第五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第六十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六十二条 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六十三条。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发布原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 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