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证书使用与管理。第五十六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 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二 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四,申办税务登记 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七 土地 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 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十一、申办海关事宜。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第五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对废止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第六十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 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 涂改,出租,出借 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六十二条,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六十三条 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 换、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 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