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证书使用与管理。第五十六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 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九 法律诉讼。公证事宜、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 申办海关事宜.十二 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第五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废止的事业单位 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六十二条,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三条,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 换,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 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