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信息披露。第一百六十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公开性,第一百六十一条 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风险管理体系,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它重要风险的管理目标.政策.流程以及组织架构和相关部门的职能,二,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三 资本数量、构成及各级资本充足率.四、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风险计量体系的重大变更.以及相应的资本要求变化.五。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其它重要风险暴露和评估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六,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方法以及影响资本充足率的其它相关因素。七.薪酬的定性信息和相关定量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5的要求充分披露资本充足率相关信息 第一百六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一百六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披露内容是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遵循充分披露的原则、并根据监管政策变化及时调整披露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并行期内应至少披露本办法规定的定性信息和资本底线的定量信息,第一百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可以不披露专有信息或保密信息的具体内容,但应进行一般性披露。并解释原因。第一百六十六条.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频率分为临时 季度、半年及年度披露 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季度。半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期末后30个工作日内.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 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披露,第一百六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分别按照以下频率披露相关信息,一 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它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披露.二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一级资本净额.资本净额、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附加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以及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应按季披露.三、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信用风险暴露总额 逾期及不良贷款总额,贷款损失准备,信用风险资产组合缓释后风险暴露余额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市场风险期末风险价值及平均风险价值,操作风险情况 股权投资及其损益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情况等相关重要信息应每半年披露一次、第一百六十八条、经银监会同意,在满足信息披露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适当简化信息披露的内容,一.存款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二。未在境内外上市。三 未跨区域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