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信息披露.第一百六十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公开性,第一百六十一条.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风险管理体系、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它重要风险的管理目标,政策 流程以及组织架构和相关部门的职能.二、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三.资本数量 构成及各级资本充足率,四。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风险计量体系的重大变更.以及相应的资本要求变化.五、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其它重要风险暴露和评估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六 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方法以及影响资本充足率的其它相关因素、七,薪酬的定性信息和相关定量信息,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5的要求充分披露资本充足率相关信息.第一百六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披露内容是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遵循充分披露的原则。并根据监管政策变化及时调整披露事项。第一百六十四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并行期内应至少披露本办法规定的定性信息和资本底线的定量信息,第一百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可以不披露专有信息或保密信息的具体内容.但应进行一般性披露,并解释原因。第一百六十六条、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频率分为临时 季度。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季度.半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期末后30个工作日内,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披露 第一百六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分别按照以下频率披露相关信息 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它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披露。二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一级资本净额 资本净额。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附加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以及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应按季披露、三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信用风险暴露总额 逾期及不良贷款总额.贷款损失准备、信用风险资产组合缓释后风险暴露余额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市场风险期末风险价值及平均风险价值,操作风险情况,股权投资及其损益,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情况等相关重要信息应每半年披露一次.第一百六十八条.经银监会同意,在满足信息披露总体要求的基础上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适当简化信息披露的内容、一,存款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二,未在境内外上市、三,未跨区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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