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风险评估 第一百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相关要求和本办法附件13的规定。设立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标准。确保主要风险得到及时识别,审慎评估和有效监控,主要风险包括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单一风险 以及单一风险程度不高、但与其它风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风险评估应至少覆盖以下各类风险 一。本办法第四章 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且已覆盖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 包括集中度风险。剩余操作风险等,三。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未涉及的风险,包括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和对商业银行有实质性影响的其它风险。四.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引发的风险.第一百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主要风险 一.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开发和完善风险计量技术、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缓释、控制和管理,二,对难以量化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机制 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管理,第一百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加总的政策和程序、确保在不同层次上及时识别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多种风险加总方法,但应至少采取简单加总法 并判断风险加总结果的合理性和审慎性,第一百二十四条。商业银行进行风险加总。应当充分考虑集中度风险及风险之间的相互传染 若考虑风险分散化效应.应基于长期实证数据。且数据观察期至少覆盖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 否则、商业银行应对风险加总方法和假设进行审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