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风险评估 第一百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相关要求和本办法附件13的规定,设立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标准.确保主要风险得到及时识别.审慎评估和有效监控,主要风险包括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单一风险。以及单一风险程度不高 但与其它风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风险评估应至少覆盖以下各类风险,一。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且已覆盖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二.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包括集中度风险 剩余操作风险等。三。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未涉及的风险,包括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和对商业银行有实质性影响的其它风险 四 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引发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主要风险 一 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开发和完善风险计量技术、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缓释,控制和管理,二。对难以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识别 评估。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管理。第一百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加总的政策和程序。确保在不同层次上及时识别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多种风险加总方法。但应至少采取简单加总法 并判断风险加总结果的合理性和审慎性。第一百二十四条.商业银行进行风险加总,应当充分考虑集中度风险及风险之间的相互传染 若考虑风险分散化效应.应基于长期实证数据.且数据观察期至少覆盖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否则,商业银行应对风险加总方法和假设进行审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