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三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特定情况下 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 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与运用规则另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定标准另行规定 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第二十六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资本要求以外,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慎的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一,根据风险判断,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二。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第二十七条、除上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商业银行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杠杆率的计算规则和监管要求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