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九条。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