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九条。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