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 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九条、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