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罚则、第八十二条 被监察部门,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检察院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财务帐目 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阻拦 压制举报人的举报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六,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八十三条,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由所在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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