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罚则、第八十二条,被监察部门,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检察院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四、拒绝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六 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八十三条、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由所在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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