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罚则,第八十二条 被监察部门.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检察院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 毁灭证据的、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三,在调查期间变卖 转移涉嫌财物的、四、拒绝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五、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六。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八十三条,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由所在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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