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罚则,第八十二条,被监察部门。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检察院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 毁灭证据的,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四.拒绝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五,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六,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八十三条、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由所在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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