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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罚则,第八十二条,被监察部门,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检察院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 毁灭证据的.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三 在调查期间变卖 转移涉嫌财物的,四。拒绝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 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六.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八十三条 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由所在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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