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察部门的权限.第十七条.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 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时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检察机关案件涉嫌部门.单位和涉嫌人员可以证明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 责令检察机关案件涉嫌部门.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被调查人员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就被调查事项做出说明,四,建议暂停有严重违纪违法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九条、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纪律,法律行为时。可以要求本院所属内设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予以配合。第二十条,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单位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