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察部门的权限.第十七条,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 单位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检察机关案件涉嫌部门 单位和涉嫌人员可以证明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的文件、资料 财务帐目。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 责令检察机关案件涉嫌部门 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被调查人员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就被调查事项做出说明,四,建议暂停有严重违纪违法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第十九条、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纪律、法律行为时、可以要求本院所属内设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 单位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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