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察部门的权限。第十七条,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纪律 法律的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检察机关案件涉嫌部门 单位和涉嫌人员可以证明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检察机关案件涉嫌部门 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 责令被调查人员在指定时间 指定地点就被调查事项做出说明 四.建议暂停有严重违纪违法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第十九条,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纪律.法律行为时,可以要求本院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予以配合.第二十条,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单位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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