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察部门的权限。第十七条.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 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 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第十八条,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检察机关案件涉嫌部门、单位和涉嫌人员可以证明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检察机关案件涉嫌部门 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 责令被调查人员在指定时间 指定地点就被调查事项做出说明,四.建议暂停有严重违纪违法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第十九条.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纪律,法律行为时,可以要求本院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予以配合,第二十条,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 单位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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