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察部门的权限,第十七条,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财务帐目,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 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第十八条,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时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检察机关案件涉嫌部门.单位和涉嫌人员可以证明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检察机关案件涉嫌部门、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被调查人员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就被调查事项做出说明.四,建议暂停有严重违纪违法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九条。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纪律,法律行为时 可以要求本院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予以配合,第二十条。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单位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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