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执法监察。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执法监察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决议。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二 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规定的由监察部门履行的职责 三,对检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进行内部审计,第二十二条,执法监察的主要方式,一 参加或列席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调阅文件资料,审查案件卷宗。三 对有关监察事项进行调查,四 根据检察长或者上级监察部门的决定.或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项检查.五。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发案单位和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六 走访当地党委,人大及有关部门,了解检察机关的作风纪律情况,七。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专项检查应当填写立项报告 报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专项检查,可以由监察部门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其他部门共同进行.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加。第二十四条。专项检查结束后 应当制作专项检查报告,内容包括专项检查的具体事项,过程、存在问题及原因.处理意见和建议等,第二十五条,通过检查.调查发现存在问题或有违纪违法事实的,应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纠正,限期改进、二,通报批评或者责令写出检讨、三.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根据情况合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