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执法监察,第二十一条,监察部门执法监察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决议,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二 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规定的由监察部门履行的职责 三,对检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二条,执法监察的主要方式、一、参加或列席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二.调阅文件资料.审查案件卷宗.三,对有关监察事项进行调查、四 根据检察长或者上级监察部门的决定 或者根据工作需要 组织专项检查.五,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发案单位和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六、走访当地党委,人大及有关部门。了解检察机关的作风纪律情况。七,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专项检查应当填写立项报告、报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专项检查、可以由监察部门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其他部门共同进行,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加。第二十四条,专项检查结束后,应当制作专项检查报告 内容包括专项检查的具体事项.过程,存在问题及原因,处理意见和建议等,第二十五条,通过检查,调查发现存在问题或有违纪违法事实的.应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纠正。限期改进。二 通报批评或者责令写出检讨。三,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根据情况合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