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执法监察,第二十一条.监察部门执法监察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决议,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二。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规定的由监察部门履行的职责 三、对检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财务 国有资产进行内部审计。第二十二条,执法监察的主要方式.一 参加或列席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二.调阅文件资料,审查案件卷宗、三、对有关监察事项进行调查,四 根据检察长或者上级监察部门的决定.或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项检查。五 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发案单位和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六、走访当地党委、人大及有关部门 了解检察机关的作风纪律情况。七.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专项检查应当填写立项报告,报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专项检查,可以由监察部门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其他部门共同进行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加.第二十四条、专项检查结束后,应当制作专项检查报告.内容包括专项检查的具体事项 过程.存在问题及原因,处理意见和建议等.第二十五条.通过检查,调查发现存在问题或有违纪违法事实的、应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纠正.限期改进。二,通报批评或者责令写出检讨,三,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根据情况合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