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执法监察,第二十一条.监察部门执法监察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决议.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二,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规定的由监察部门履行的职责,三.对检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进行内部审计,第二十二条 执法监察的主要方式,一 参加或列席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二、调阅文件资料.审查案件卷宗,三。对有关监察事项进行调查,四,根据检察长或者上级监察部门的决定、或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项检查,五。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发案单位和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 六、走访当地党委、人大及有关部门。了解检察机关的作风纪律情况、七,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专项检查应当填写立项报告,报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专项检查。可以由监察部门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其他部门共同进行.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加,第二十四条。专项检查结束后。应当制作专项检查报告。内容包括专项检查的具体事项、过程。存在问题及原因、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通过检查.调查发现存在问题或有违纪违法事实的,应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纠正。限期改进。二 通报批评或者责令写出检讨.三。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根据情况合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