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执法监察 第二十一条、监察部门执法监察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决议.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二。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规定的由监察部门履行的职责,三.对检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进行内部审计.第二十二条、执法监察的主要方式,一,参加或列席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二。调阅文件资料 审查案件卷宗.三、对有关监察事项进行调查 四,根据检察长或者上级监察部门的决定 或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项检查 五 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发案单位和当事人进行回访 了解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六。走访当地党委,人大及有关部门。了解检察机关的作风纪律情况.七。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专项检查应当填写立项报告.报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专项检查,可以由监察部门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其他部门共同进行,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加。第二十四条,专项检查结束后、应当制作专项检查报告 内容包括专项检查的具体事项,过程。存在问题及原因。处理意见和建议等.第二十五条。通过检查。调查发现存在问题或有违纪违法事实的。应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纠正,限期改进 二、通报批评或者责令写出检讨,三、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根据情况合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