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执法监察。第二十一条、监察部门执法监察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决议,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二 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规定的由监察部门履行的职责.三.对检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进行内部审计,第二十二条 执法监察的主要方式。一、参加或列席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二.调阅文件资料.审查案件卷宗,三 对有关监察事项进行调查。四,根据检察长或者上级监察部门的决定、或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项检查 五,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发案单位和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六,走访当地党委、人大及有关部门,了解检察机关的作风纪律情况.七,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专项检查应当填写立项报告、报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专项检查 可以由监察部门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其他部门共同进行,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加,第二十四条。专项检查结束后、应当制作专项检查报告。内容包括专项检查的具体事项,过程,存在问题及原因、处理意见和建议等、第二十五条,通过检查。调查发现存在问题或有违纪违法事实的。应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 责令纠正,限期改进.二,通报批评或者责令写出检讨 三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根据情况合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