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执法监察,第二十一条,监察部门执法监察包括以下内容,一 对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决议、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二,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规定的由监察部门履行的职责。三。对检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进行内部审计,第二十二条。执法监察的主要方式.一。参加或列席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二、调阅文件资料,审查案件卷宗、三、对有关监察事项进行调查,四 根据检察长或者上级监察部门的决定,或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项检查 五。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发案单位和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 六 走访当地党委 人大及有关部门、了解检察机关的作风纪律情况 七,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专项检查应当填写立项报告,报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专项检查.可以由监察部门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其他部门共同进行,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加、第二十四条、专项检查结束后,应当制作专项检查报告,内容包括专项检查的具体事项、过程.存在问题及原因,处理意见和建议等.第二十五条,通过检查,调查发现存在问题或有违纪违法事实的、应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纠正。限期改进、二。通报批评或者责令写出检讨、三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根据情况合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