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执法监察,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执法监察包括以下内容、一 对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决议.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 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规定的由监察部门履行的职责,三。对检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进行内部审计、第二十二条。执法监察的主要方式 一,参加或列席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二,调阅文件资料,审查案件卷宗,三。对有关监察事项进行调查、四。根据检察长或者上级监察部门的决定、或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项检查 五、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发案单位和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六,走访当地党委、人大及有关部门、了解检察机关的作风纪律情况,七。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专项检查应当填写立项报告.报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专项检查 可以由监察部门单独进行 也可以与其他部门共同进行,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加。第二十四条。专项检查结束后 应当制作专项检查报告、内容包括专项检查的具体事项,过程。存在问题及原因,处理意见和建议等,第二十五条,通过检查.调查发现存在问题或有违纪违法事实的,应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 责令纠正、限期改进,二.通报批评或者责令写出检讨。三.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根据情况合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