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作原则 第二十九条,法医鉴定人必须是医学院.校毕业或有相应技水平的医师,士、经过半年以上法医学专业训练结业的专职人员来担任 第三十条、法医鉴定权必须由具有专业技术职的法医来行使。技术职务尚未评定的.经省经检察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审查认可后 方可行使鉴定权,法医技术职务为.主任法医师 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 法医士、第三十一条 法医鉴定人应由与本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担任,凡属。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的鉴定人员,应主动回避。第三十二条.法医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时,有权审阅受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有权了解案情。调取物证 提审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被告人或其他人员 有权重新勘验现场.依法进行尸体。活体和法医物证检验、第三十三条 法医鉴定人有权对非法或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案件拒绝检验和鉴定。对鉴定依据不足或无鉴定条件的案件,法医可以不出鉴定结论,任何人不能强迫鉴定人做出鉴定 第三十四条、法医鉴定人对自己作出鉴定结论要高度负责,几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时,持不同意见者。有权不署名。第三十五条 法医鉴定人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检验鉴定工作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任何困难情况下、如偏远地区现场勘验.检验高度腐败尸体等均不能借故拒绝检验.也不能拖延鉴定时间,第三十六条.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不能公开的鉴定资料等。必须严格保密、第三十七条 鉴定人接到各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出庭作证 出示鉴定书并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对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医鉴定问题.鉴定人应予解答 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第三十八条.对法医作出的鉴定结论如果辩护人有异议或者被告不服,依照诉讼程序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