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作原则。第二十九条,法医鉴定人必须是医学院、校毕业或有相应技水平的医师,士,经过半年以上法医学专业训练结业的专职人员来担任,第三十条 法医鉴定权必须由具有专业技术职的法医来行使.技术职务尚未评定的,经省经检察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行使鉴定权,法医技术职务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法医士。第三十一条。法医鉴定人应由与本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担任,凡属。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的鉴定人员、应主动回避。第三十二条、法医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时、有权审阅受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有权了解案情,调取物证.提审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被告人或其他人员,有权重新勘验现场.依法进行尸体.活体和法医物证检验、第三十三条、法医鉴定人有权对非法或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案件拒绝检验和鉴定.对鉴定依据不足或无鉴定条件的案件、法医可以不出鉴定结论、任何人不能强迫鉴定人做出鉴定,第三十四条,法医鉴定人对自己作出鉴定结论要高度负责、几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时 持不同意见者 有权不署名.第三十五条.法医鉴定人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检验鉴定工作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任何困难情况下,如偏远地区现场勘验。检验高度腐败尸体等均不能借故拒绝检验.也不能拖延鉴定时间,第三十六条、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不能公开的鉴定资料等.必须严格保密.第三十七条。鉴定人接到各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出庭作证,出示鉴定书并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对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医鉴定问题、鉴定人应予解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第三十八条 对法医作出的鉴定结论如果辩护人有异议或者被告不服,依照诉讼程序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