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作原则。第二十九条,法医鉴定人必须是医学院 校毕业或有相应技水平的医师.士 经过半年以上法医学专业训练结业的专职人员来担任,第三十条。法医鉴定权必须由具有专业技术职的法医来行使。技术职务尚未评定的,经省经检察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行使鉴定权、法医技术职务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法医士。第三十一条、法医鉴定人应由与本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担任。凡属,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的鉴定人员 应主动回避,第三十二条,法医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时、有权审阅受理案件的全部卷宗 有权了解案情、调取物证、提审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被告人或其他人员。有权重新勘验现场,依法进行尸体.活体和法医物证检验.第三十三条,法医鉴定人有权对非法或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案件拒绝检验和鉴定,对鉴定依据不足或无鉴定条件的案件,法医可以不出鉴定结论 任何人不能强迫鉴定人做出鉴定,第三十四条。法医鉴定人对自己作出鉴定结论要高度负责、几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时,持不同意见者,有权不署名,第三十五条,法医鉴定人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检验鉴定工作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任何困难情况下,如偏远地区现场勘验,检验高度腐败尸体等均不能借故拒绝检验,也不能拖延鉴定时间,第三十六条、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不能公开的鉴定资料等,必须严格保密.第三十七条,鉴定人接到各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出庭作证,出示鉴定书并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对案件当事人 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医鉴定问题。鉴定人应予解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第三十八条 对法医作出的鉴定结论如果辩护人有异议或者被告不服,依照诉讼程序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