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作原则.第二十九条 法医鉴定人必须是医学院.校毕业或有相应技水平的医师、士 经过半年以上法医学专业训练结业的专职人员来担任,第三十条、法医鉴定权必须由具有专业技术职的法医来行使,技术职务尚未评定的、经省经检察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行使鉴定权、法医技术职务为。主任法医师 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法医士、第三十一条、法医鉴定人应由与本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担任,凡属,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的鉴定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二条,法医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时.有权审阅受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有权了解案情,调取物证、提审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被告人或其他人员。有权重新勘验现场。依法进行尸体.活体和法医物证检验 第三十三条。法医鉴定人有权对非法或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案件拒绝检验和鉴定。对鉴定依据不足或无鉴定条件的案件,法医可以不出鉴定结论,任何人不能强迫鉴定人做出鉴定、第三十四条.法医鉴定人对自己作出鉴定结论要高度负责。几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时.持不同意见者,有权不署名,第三十五条。法医鉴定人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检验鉴定工作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任何困难情况下,如偏远地区现场勘验,检验高度腐败尸体等均不能借故拒绝检验,也不能拖延鉴定时间、第三十六条。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不能公开的鉴定资料等。必须严格保密,第三十七条。鉴定人接到各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出庭作证,出示鉴定书并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对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医鉴定问题,鉴定人应予解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第三十八条.对法医作出的鉴定结论如果辩护人有异议或者被告不服。依照诉讼程序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