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作原则。第二十九条,法医鉴定人必须是医学院,校毕业或有相应技水平的医师.士、经过半年以上法医学专业训练结业的专职人员来担任、第三十条,法医鉴定权必须由具有专业技术职的法医来行使,技术职务尚未评定的,经省经检察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行使鉴定权。法医技术职务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法医士 第三十一条,法医鉴定人应由与本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担任 凡属,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的鉴定人员,应主动回避,第三十二条,法医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时,有权审阅受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有权了解案情,调取物证.提审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被告人或其他人员。有权重新勘验现场。依法进行尸体,活体和法医物证检验 第三十三条.法医鉴定人有权对非法或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案件拒绝检验和鉴定,对鉴定依据不足或无鉴定条件的案件 法医可以不出鉴定结论。任何人不能强迫鉴定人做出鉴定。第三十四条。法医鉴定人对自己作出鉴定结论要高度负责。几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时,持不同意见者、有权不署名 第三十五条 法医鉴定人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检验鉴定工作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任何困难情况下,如偏远地区现场勘验。检验高度腐败尸体等均不能借故拒绝检验,也不能拖延鉴定时间,第三十六条,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不能公开的鉴定资料等、必须严格保密、第三十七条,鉴定人接到各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后 应出庭作证 出示鉴定书并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对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医鉴定问题。鉴定人应予解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第三十八条,对法医作出的鉴定结论如果辩护人有异议或者被告不服。依照诉讼程序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