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作原则,第二十九条、法医鉴定人必须是医学院,校毕业或有相应技水平的医师、士 经过半年以上法医学专业训练结业的专职人员来担任.第三十条、法医鉴定权必须由具有专业技术职的法医来行使,技术职务尚未评定的.经省经检察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行使鉴定权、法医技术职务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法医士,第三十一条,法医鉴定人应由与本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担任.凡属,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的鉴定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二条。法医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时,有权审阅受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有权了解案情.调取物证,提审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被告人或其他人员.有权重新勘验现场、依法进行尸体。活体和法医物证检验 第三十三条、法医鉴定人有权对非法或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案件拒绝检验和鉴定,对鉴定依据不足或无鉴定条件的案件 法医可以不出鉴定结论.任何人不能强迫鉴定人做出鉴定 第三十四条.法医鉴定人对自己作出鉴定结论要高度负责。几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时.持不同意见者 有权不署名 第三十五条 法医鉴定人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检验鉴定工作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任何困难情况下、如偏远地区现场勘验,检验高度腐败尸体等均不能借故拒绝检验 也不能拖延鉴定时间 第三十六条,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 个人隐私和不能公开的鉴定资料等、必须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鉴定人接到各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后 应出庭作证 出示鉴定书并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对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医鉴定问题,鉴定人应予解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第三十八条 对法医作出的鉴定结论如果辩护人有异议或者被告不服,依照诉讼程序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