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活体检查.第十三条.活体检查主要是对被害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损伤情况 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和各器官,系统功能状态等进行检验,鉴定,一。个人特征、查明性别、年龄,检查血型及生理 病理特征.二,检查人身是否有伤和损伤程度.推断损伤性质 受伤时间 致伤工具等,三、检查有无被奸.妊娠。分娩以及性功能状态。协助解决有无性犯罪方面的问题 四,查明人体有无中毒症状和体征,检查体内是否有某种毒物.并测定其含量及人体途径等、五.检查有关人的精神状态、确定有无精神病及其类型、并断定其辨认能力或责任能力。第十四条。活体检查一般由办案人员带领被检人在法医活体检验室内进行 被检人因健康关系不能行动,可在医院或家里进行,对妇女身体检验时 应由女法医进行 无女法医时,要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第十五条,对伤害,疾病有关的活体检验,必须将被检人的病历及有关材料送交法医鉴定人 涉及临床医学各科时,可聘请专家共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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