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活体检查,第十三条。活体检查主要是对被害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损伤情况 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和各器官.系统功能状态等进行检验。鉴定,一 个人特征,查明性别,年龄.检查血型及生理,病理特征.二、检查人身是否有伤和损伤程度.推断损伤性质,受伤时间、致伤工具等,三.检查有无被奸。妊娠.分娩以及性功能状态、协助解决有无性犯罪方面的问题.四、查明人体有无中毒症状和体征,检查体内是否有某种毒物、并测定其含量及人体途径等。五、检查有关人的精神状态,确定有无精神病及其类型、并断定其辨认能力或责任能力,第十四条、活体检查一般由办案人员带领被检人在法医活体检验室内进行,被检人因健康关系不能行动。可在医院或家里进行,对妇女身体检验时.应由女法医进行.无女法医时,要有女工作人员在场.第十五条 对伤害、疾病有关的活体检验.必须将被检人的病历及有关材料送交法医鉴定人。涉及临床医学各科时,可聘请专家共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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