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活体检查.第十三条。活体检查主要是对被害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 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和各器官,系统功能状态等进行检验 鉴定,一.个人特征.查明性别。年龄 检查血型及生理。病理特征、二 检查人身是否有伤和损伤程度.推断损伤性质 受伤时间,致伤工具等 三 检查有无被奸。妊娠,分娩以及性功能状态。协助解决有无性犯罪方面的问题 四。查明人体有无中毒症状和体征、检查体内是否有某种毒物,并测定其含量及人体途径等.五,检查有关人的精神状态.确定有无精神病及其类型 并断定其辨认能力或责任能力.第十四条.活体检查一般由办案人员带领被检人在法医活体检验室内进行。被检人因健康关系不能行动,可在医院或家里进行。对妇女身体检验时 应由女法医进行,无女法医时 要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第十五条.对伤害、疾病有关的活体检验、必须将被检人的病历及有关材料送交法医鉴定人 涉及临床医学各科时 可聘请专家共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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