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活体检查。第十三条.活体检查主要是对被害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和各器官.系统功能状态等进行检验 鉴定,一。个人特征,查明性别,年龄 检查血型及生理,病理特征。二,检查人身是否有伤和损伤程度。推断损伤性质,受伤时间.致伤工具等、三、检查有无被奸 妊娠.分娩以及性功能状态。协助解决有无性犯罪方面的问题,四.查明人体有无中毒症状和体征、检查体内是否有某种毒物.并测定其含量及人体途径等,五,检查有关人的精神状态、确定有无精神病及其类型,并断定其辨认能力或责任能力 第十四条.活体检查一般由办案人员带领被检人在法医活体检验室内进行.被检人因健康关系不能行动.可在医院或家里进行 对妇女身体检验时,应由女法医进行,无女法医时,要有女工作人员在场,第十五条。对伤害.疾病有关的活体检验、必须将被检人的病历及有关材料送交法医鉴定人、涉及临床医学各科时、可聘请专家共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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