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检验鉴定程序,第二十二条 法医鉴定人员接到委托书后 首先要查阅委托公函,并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名称.数量、凡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不能鉴定的 应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法医鉴定人进行各种检验时,必须全面 细致 要按检验的步骤、方法.严守操作规程、对检验中发现的各种特征和出现的结果.要做综合分析.判断 同时要进行复核、检验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检验记录.拍照 对尸体或法医物证检验时,应留取一定数量检材。以备诉讼阶段复验,或重新鉴定,第二十四条,法医鉴定书要做到文字简练,描述确切,通谷易懂,结论明确,并附照片和说明 鉴定书内容包括,序言.案情摘要。现场情况,检验所见 分析说明,结论 确因检验条件不足,或技术水平所限,无法作出结论时,可出具分析意见、或送交上级鉴定机关鉴定、第二十五条 鉴定书应由鉴定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技术职务,并加盖。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专用章、第二十六条,活体检查、文证审查。物证检验自送检时间始,应在1周内作出鉴定结论、尸体检验需做毒物分析,病理组织学检验的。应在2周内作出结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 对疑难案件的鉴定.需进行复核和、会诊、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尽快作出鉴定结论,第二十七条,检验鉴定结束后 应将案卷 病历等箸印材料和各种检验报告。检验鉴定记录。图片或照片.原法医鉴定书等副本材料、编号整理。装订成卷,存档备查.剩余的检材应退回送检单位、对有研究价值的或可作为标本保存的检材。在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后。方可保留,第二十八条,委托鉴定单位在案件办结后,应将案件处理结果告原鉴定单位法医室,以便入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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