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检验鉴定程序。第二十二条。法医鉴定人员接到委托书后 首先要查阅委托公函。并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 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名称。数量。凡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不能鉴定的,应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法医鉴定人进行各种检验时。必须全面,细致。要按检验的步骤.方法 严守操作规程。对检验中发现的各种特征和出现的结果 要做综合分析,判断 同时要进行复核,检验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检验记录,拍照,对尸体或法医物证检验时,应留取一定数量检材.以备诉讼阶段复验.或重新鉴定.第二十四条,法医鉴定书要做到文字简练.描述确切,通谷易懂,结论明确.并附照片和说明,鉴定书内容包括。序言,案情摘要、现场情况.检验所见,分析说明。结论,确因检验条件不足,或技术水平所限,无法作出结论时.可出具分析意见,或送交上级鉴定机关鉴定、第二十五条。鉴定书应由鉴定人签名或盖章 注明技术职务。并加盖,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专用章.第二十六条。活体检查 文证审查,物证检验自送检时间始、应在1周内作出鉴定结论.尸体检验需做毒物分析。病理组织学检验的、应在2周内作出结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对疑难案件的鉴定、需进行复核和.会诊、时 可根据具体情况 尽快作出鉴定结论、第二十七条、检验鉴定结束后 应将案卷,病历等箸印材料和各种检验报告,检验鉴定记录。图片或照片、原法医鉴定书等副本材料.编号整理 装订成卷,存档备查,剩余的检材应退回送检单位 对有研究价值的或可作为标本保存的检材.在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后,方可保留、第二十八条。委托鉴定单位在案件办结后、应将案件处理结果告原鉴定单位法医室,以便入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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