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检验鉴定程序.第二十二条.法医鉴定人员接到委托书后,首先要查阅委托公函,并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名称 数量,凡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不能鉴定的 应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 法医鉴定人进行各种检验时.必须全面,细致,要按检验的步骤 方法,严守操作规程 对检验中发现的各种特征和出现的结果、要做综合分析 判断.同时要进行复核,检验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检验记录.拍照 对尸体或法医物证检验时,应留取一定数量检材 以备诉讼阶段复验.或重新鉴定 第二十四条.法医鉴定书要做到文字简练、描述确切,通谷易懂、结论明确。并附照片和说明。鉴定书内容包括、序言。案情摘要。现场情况,检验所见。分析说明 结论、确因检验条件不足、或技术水平所限,无法作出结论时,可出具分析意见,或送交上级鉴定机关鉴定,第二十五条,鉴定书应由鉴定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技术职务 并加盖,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专用章,第二十六条。活体检查 文证审查 物证检验自送检时间始.应在1周内作出鉴定结论.尸体检验需做毒物分析.病理组织学检验的。应在2周内作出结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对疑难案件的鉴定。需进行复核和,会诊,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尽快作出鉴定结论。第二十七条,检验鉴定结束后,应将案卷。病历等箸印材料和各种检验报告、检验鉴定记录。图片或照片 原法医鉴定书等副本材料.编号整理 装订成卷 存档备查。剩余的检材应退回送检单位。对有研究价值的或可作为标本保存的检材,在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后.方可保留。第二十八条 委托鉴定单位在案件办结后,应将案件处理结果告原鉴定单位法医室,以便入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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