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检验鉴定程序、第二十二条,法医鉴定人员接到委托书后,首先要查阅委托公函。并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名称 数量。凡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不能鉴定的、应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法医鉴定人进行各种检验时,必须全面,细致.要按检验的步骤。方法.严守操作规程、对检验中发现的各种特征和出现的结果。要做综合分析、判断,同时要进行复核,检验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检验记录。拍照、对尸体或法医物证检验时,应留取一定数量检材,以备诉讼阶段复验,或重新鉴定。第二十四条,法医鉴定书要做到文字简练,描述确切、通谷易懂.结论明确、并附照片和说明,鉴定书内容包括,序言,案情摘要。现场情况,检验所见,分析说明 结论.确因检验条件不足,或技术水平所限,无法作出结论时,可出具分析意见.或送交上级鉴定机关鉴定,第二十五条、鉴定书应由鉴定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技术职务,并加盖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专用章.第二十六条。活体检查、文证审查.物证检验自送检时间始 应在1周内作出鉴定结论。尸体检验需做毒物分析,病理组织学检验的.应在2周内作出结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 对疑难案件的鉴定 需进行复核和,会诊,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尽快作出鉴定结论,第二十七条.检验鉴定结束后.应将案卷。病历等箸印材料和各种检验报告 检验鉴定记录。图片或照片.原法医鉴定书等副本材料,编号整理 装订成卷.存档备查,剩余的检材应退回送检单位 对有研究价值的或可作为标本保存的检材、在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后。方可保留,第二十八条,委托鉴定单位在案件办结后,应将案件处理结果告原鉴定单位法医室。以便入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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