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检验鉴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法医鉴定人员接到委托书后,首先要查阅委托公函.并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名称 数量,凡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不能鉴定的。应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法医鉴定人进行各种检验时、必须全面.细致,要按检验的步骤,方法 严守操作规程 对检验中发现的各种特征和出现的结果,要做综合分析 判断。同时要进行复核 检验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检验记录。拍照.对尸体或法医物证检验时。应留取一定数量检材。以备诉讼阶段复验、或重新鉴定。第二十四条,法医鉴定书要做到文字简练,描述确切 通谷易懂 结论明确 并附照片和说明,鉴定书内容包括、序言、案情摘要,现场情况,检验所见、分析说明。结论、确因检验条件不足、或技术水平所限.无法作出结论时 可出具分析意见,或送交上级鉴定机关鉴定.第二十五条 鉴定书应由鉴定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技术职务,并加盖。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专用章。第二十六条、活体检查 文证审查.物证检验自送检时间始.应在1周内作出鉴定结论,尸体检验需做毒物分析。病理组织学检验的.应在2周内作出结论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对疑难案件的鉴定,需进行复核和,会诊 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尽快作出鉴定结论。第二十七条、检验鉴定结束后,应将案卷.病历等箸印材料和各种检验报告,检验鉴定记录,图片或照片 原法医鉴定书等副本材料,编号整理.装订成卷,存档备查。剩余的检材应退回送检单位。对有研究价值的或可作为标本保存的检材。在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后,方可保留、第二十八条,委托鉴定单位在案件办结后,应将案件处理结果告原鉴定单位法医室、以便入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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