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检验鉴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法医鉴定人员接到委托书后、首先要查阅委托公函,并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名称,数量.凡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不能鉴定的、应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法医鉴定人进行各种检验时,必须全面。细致,要按检验的步骤.方法,严守操作规程,对检验中发现的各种特征和出现的结果.要做综合分析.判断.同时要进行复核,检验过程中 必须认真做好检验记录。拍照,对尸体或法医物证检验时 应留取一定数量检材。以备诉讼阶段复验 或重新鉴定、第二十四条 法医鉴定书要做到文字简练.描述确切,通谷易懂,结论明确.并附照片和说明,鉴定书内容包括、序言,案情摘要.现场情况,检验所见.分析说明 结论 确因检验条件不足,或技术水平所限、无法作出结论时,可出具分析意见,或送交上级鉴定机关鉴定、第二十五条,鉴定书应由鉴定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技术职务、并加盖,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专用章.第二十六条。活体检查。文证审查,物证检验自送检时间始,应在1周内作出鉴定结论 尸体检验需做毒物分析。病理组织学检验的,应在2周内作出结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对疑难案件的鉴定.需进行复核和 会诊,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尽快作出鉴定结论。第二十七条,检验鉴定结束后、应将案卷,病历等箸印材料和各种检验报告。检验鉴定记录,图片或照片,原法医鉴定书等副本材料 编号整理、装订成卷.存档备查 剩余的检材应退回送检单位,对有研究价值的或可作为标本保存的检材 在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后,方可保留。第二十八条、委托鉴定单位在案件办结后,应将案件处理结果告原鉴定单位法医室,以便入卷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