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检验鉴定程序,第二十二条,法医鉴定人员接到委托书后,首先要查阅委托公函.并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名称,数量、凡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不能鉴定的,应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法医鉴定人进行各种检验时,必须全面。细致,要按检验的步骤、方法、严守操作规程,对检验中发现的各种特征和出现的结果 要做综合分析,判断,同时要进行复核,检验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检验记录,拍照、对尸体或法医物证检验时、应留取一定数量检材,以备诉讼阶段复验 或重新鉴定.第二十四条,法医鉴定书要做到文字简练。描述确切,通谷易懂。结论明确,并附照片和说明、鉴定书内容包括,序言,案情摘要、现场情况、检验所见,分析说明.结论,确因检验条件不足,或技术水平所限,无法作出结论时。可出具分析意见。或送交上级鉴定机关鉴定.第二十五条 鉴定书应由鉴定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技术职务,并加盖,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专用章、第二十六条、活体检查、文证审查,物证检验自送检时间始,应在1周内作出鉴定结论,尸体检验需做毒物分析,病理组织学检验的.应在2周内作出结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 对疑难案件的鉴定,需进行复核和。会诊.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尽快作出鉴定结论,第二十七条,检验鉴定结束后.应将案卷、病历等箸印材料和各种检验报告、检验鉴定记录 图片或照片.原法医鉴定书等副本材料、编号整理,装订成卷、存档备查.剩余的检材应退回送检单位,对有研究价值的或可作为标本保存的检材、在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后.方可保留,第二十八条,委托鉴定单位在案件办结后、应将案件处理结果告原鉴定单位法医室。以便入卷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