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检验鉴定程序。第二十二条。法医鉴定人员接到委托书后,首先要查阅委托公函,并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名称,数量.凡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不能鉴定的,应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 法医鉴定人进行各种检验时 必须全面,细致 要按检验的步骤.方法。严守操作规程,对检验中发现的各种特征和出现的结果,要做综合分析、判断、同时要进行复核,检验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检验记录.拍照、对尸体或法医物证检验时,应留取一定数量检材,以备诉讼阶段复验。或重新鉴定、第二十四条、法医鉴定书要做到文字简练 描述确切。通谷易懂 结论明确 并附照片和说明、鉴定书内容包括。序言.案情摘要,现场情况 检验所见 分析说明。结论。确因检验条件不足 或技术水平所限,无法作出结论时.可出具分析意见 或送交上级鉴定机关鉴定,第二十五条 鉴定书应由鉴定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技术职务,并加盖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专用章,第二十六条,活体检查。文证审查,物证检验自送检时间始,应在1周内作出鉴定结论 尸体检验需做毒物分析、病理组织学检验的.应在2周内作出结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 对疑难案件的鉴定。需进行复核和、会诊 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尽快作出鉴定结论,第二十七条,检验鉴定结束后。应将案卷.病历等箸印材料和各种检验报告,检验鉴定记录、图片或照片,原法医鉴定书等副本材料。编号整理,装订成卷.存档备查,剩余的检材应退回送检单位、对有研究价值的或可作为标本保存的检材 在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后 方可保留,第二十八条,委托鉴定单位在案件办结后.应将案件处理结果告原鉴定单位法医室、以便入卷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