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检验鉴定程序,第二十二条,法医鉴定人员接到委托书后,首先要查阅委托公函 并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 核对名称、数量,凡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不能鉴定的。应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法医鉴定人进行各种检验时。必须全面,细致、要按检验的步骤、方法,严守操作规程,对检验中发现的各种特征和出现的结果。要做综合分析、判断、同时要进行复核.检验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检验记录。拍照,对尸体或法医物证检验时.应留取一定数量检材,以备诉讼阶段复验,或重新鉴定 第二十四条.法医鉴定书要做到文字简练.描述确切.通谷易懂,结论明确,并附照片和说明.鉴定书内容包括.序言,案情摘要。现场情况 检验所见。分析说明.结论、确因检验条件不足,或技术水平所限。无法作出结论时,可出具分析意见,或送交上级鉴定机关鉴定、第二十五条.鉴定书应由鉴定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技术职务。并加盖,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专用章,第二十六条,活体检查.文证审查、物证检验自送检时间始、应在1周内作出鉴定结论。尸体检验需做毒物分析、病理组织学检验的,应在2周内作出结论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对疑难案件的鉴定,需进行复核和。会诊.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尽快作出鉴定结论。第二十七条。检验鉴定结束后,应将案卷,病历等箸印材料和各种检验报告。检验鉴定记录、图片或照片,原法医鉴定书等副本材料 编号整理。装订成卷 存档备查。剩余的检材应退回送检单位 对有研究价值的或可作为标本保存的检材、在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后.方可保留 第二十八条、委托鉴定单位在案件办结后 应将案件处理结果告原鉴定单位法医室、以便入卷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