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档案局以.84 法办字第5号发布、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 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任务是。一,收集 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二 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五 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并保持其相对稳定、第六条.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二、档案的接收和整理。第七条 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 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 对已办结的案件 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 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 进行接收。第八条 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 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第九条,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 第十条 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第十一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并卷原则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申诉卷并入审级卷,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案卷合并时、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移入和相关的案号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档案的情况。编制案件姓名索引.卡片等检索工具.三.档案的调借和查阅。第十三条、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 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 要点交清楚,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第十五条,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 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 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 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第十六条,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按规定查抄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第十七条,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报告领导并及时追查,第十八条,档案处。科.室应设阅卷室、接待院内外查卷人员阅卷.以利于保密和监督。第十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四 档案的鉴定和移交。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办公厅、室主任。审判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案进行审查,审查鉴定后档案的存毁问题、按上述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各地人民法院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涉及档案交接时 都应做到交接手续清楚.有据可查,移送有序.防止混乱、五 档案的保管和防护,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安排符合需要的库房和购置必要的卷柜等设备 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第二十三条,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但应标明证物的名称 数量,规格、特征,案号、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档案,应单独存放.非经院长批准不得调用.档案库房要专用、不要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第二十四条。为便于查找案卷、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审级和案卷起止号码、第二十五条,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 发现案卷丢失应向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地查找,第二十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档案 发现破损,虫蛀.鼠咬,变质或字迹模糊 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 粘贴,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第二十七条,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搞好防盗、防火 防潮,防虫,鼠。防高温.防光。防尘等工作,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注意通风,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并定期检查器材质量,严禁在库房周围存放易燃物,第二十八条.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接交手续。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补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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