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以 84、法办字第5号发布,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 的精神、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 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任务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二、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三 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 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五,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革命化 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 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六条.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二 档案的接收和整理,第七条。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第八条.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 字体要工整 第九条,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 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第十条、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 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的顺序排列 放进卷柜保管 第十一条 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并卷原则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 申诉卷并入审级卷,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 案卷合并时,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移入和相关的案号。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档案的情况、编制案件姓名索引。卡片等检索工具,三 档案的调借和查阅,第十三条,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 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件 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 并规定调借期限.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 借出时,要点交清楚,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第十五条.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 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 要进行审查、签章.第十六条 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按规定查抄寄送 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第十七条。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时催还 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报告领导并及时追查。第十八条.档案处.科,室应设阅卷室,接待院内外查卷人员阅卷,以利于保密和监督、第十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四,档案的鉴定和移交。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办公厅 室主任。审判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案进行审查,审查鉴定后档案的存毁问题、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地人民法院由于行政区划变动 涉及档案交接时。都应做到交接手续清楚 有据可查 移送有序。防止混乱,五,档案的保管和防护。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安排符合需要的库房和购置必要的卷柜等设备。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第二十三条。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 但应标明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案号 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 影片等声相档案。应单独存放,非经院长批准不得调用.档案库房要专用,不要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第二十四条,为便于查找案卷。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 审级和案卷起止号码、第二十五条、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应向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地查找 第二十六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档案,发现破损,虫蛀.鼠咬、变质或字迹模糊、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 粘贴、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第二十七条,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 认真搞好防盗 防火,防潮。防虫.鼠,防高温。防光,防尘等工作 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注意通风,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器材质量.严禁在库房周围存放易燃物 第二十八条.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接交手续.六,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补充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