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以,84.法办字第5号发布.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 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任务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四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 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 五,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革命化 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并保持其相对稳定,第六条.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二.档案的接收和整理。第七条、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 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 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第八条、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 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 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第九条.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第十条、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 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第十一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并卷原则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申诉卷并入审级卷。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案卷合并时.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 移入和相关的案号。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档案的情况,编制案件姓名索引、卡片等检索工具。三.档案的调借和查阅,第十三条。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 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 应根据正式调卷函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楚,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第十五条,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 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 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不得查阅 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 摘抄卷内材料、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第十六条,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按规定查抄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第十七条,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 污损等情况。应报告领导并及时追查.第十八条。档案处、科。室应设阅卷室。接待院内外查卷人员阅卷 以利于保密和监督 第十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四,档案的鉴定和移交,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办公厅,室主任。审判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案进行审查 审查鉴定后档案的存毁问题、按上述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各地人民法院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涉及档案交接时,都应做到交接手续清楚,有据可查。移送有序.防止混乱。五、档案的保管和防护。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 安排符合需要的库房和购置必要的卷柜等设备 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第二十三条。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但应标明证物的名称 数量,规格,特征,案号.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档案 应单独存放.非经院长批准不得调用 档案库房要专用。不要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为便于查找案卷,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审级和案卷起止号码 第二十五条,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 发现案卷丢失应向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地查找 第二十六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档案,发现破损。虫蛀.鼠咬.变质或字迹模糊,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粘贴,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第二十七条 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搞好防盗 防火,防潮,防虫。鼠。防高温、防光,防尘等工作.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注意通风 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器材质量。严禁在库房周围存放易燃物,第二十八条,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 应在离职前办好接交手续。六,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补充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