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以.84.法办字第5号发布,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 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任务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 并开展利用工作。二,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 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五.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 专业化的要求 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六条,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二.档案的接收和整理、第七条.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 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第八条.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 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 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第九条、接收后的案卷 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 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第十条、归档后的案卷 分别根据刑事,民事 经济类别.按年度 审级 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第十一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并卷原则是 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申诉卷并入审级卷 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案卷合并时,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移入和相关的案号。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档案的情况,编制案件姓名索引、卡片等检索工具 三。档案的调借和查阅,第十三条。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 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 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 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楚.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第十五条,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 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 摘抄卷内材料 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 要进行审查,签章 第十六条 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外调要求、按规定查抄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第十七条 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 污损等情况,应报告领导并及时追查.第十八条 档案处。科。室应设阅卷室.接待院内外查卷人员阅卷,以利于保密和监督,第十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四 档案的鉴定和移交。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办公厅。室主任.审判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案进行审查。审查鉴定后档案的存毁问题,按上述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各地人民法院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涉及档案交接时 都应做到交接手续清楚,有据可查。移送有序,防止混乱。五.档案的保管和防护,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安排符合需要的库房和购置必要的卷柜等设备,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 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第二十三条、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但应标明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案号。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档案 应单独存放。非经院长批准不得调用,档案库房要专用 不要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第二十四条 为便于查找案卷。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审级和案卷起止号码,第二十五条,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应向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地查找、第二十六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档案,发现破损 虫蛀,鼠咬 变质或字迹模糊,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粘贴 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第二十七条,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搞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鼠,防高温.防光,防尘等工作 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注意通风,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并定期检查器材质量.严禁在库房周围存放易燃物 第二十八条,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接交手续,六。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补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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