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档案局以,84。法办字第5号发布.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 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 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任务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二.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五,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 并保持其相对稳定,第六条,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二、档案的接收和整理。第七条、档案处 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 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第八条 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 字体要工整 第九条,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 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第十条、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的顺序排列 放进卷柜保管、第十一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并卷原则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申诉卷并入审级卷 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 案卷合并时、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移入和相关的案号,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档案的情况,编制案件姓名索引。卡片等检索工具.三.档案的调借和查阅.第十三条,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 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 借出时 要点交清楚.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第十五条,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 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只能摘抄判决书 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 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第十六条、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按规定查抄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第十七条 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 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报告领导并及时追查.第十八条 档案处,科,室应设阅卷室。接待院内外查卷人员阅卷 以利于保密和监督。第十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四,档案的鉴定和移交。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根据 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办公厅,室主任.审判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 逐案进行审查,审查鉴定后档案的存毁问题.按上述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各地人民法院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涉及档案交接时 都应做到交接手续清楚。有据可查.移送有序、防止混乱 五 档案的保管和防护、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安排符合需要的库房和购置必要的卷柜等设备,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第二十三条,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但应标明证物的名称。数量 规格 特征 案号 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档案.应单独存放,非经院长批准不得调用。档案库房要专用,不要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第二十四条、为便于查找案卷.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审级和案卷起止号码 第二十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应向领导汇报 并积极主动地查找,第二十六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档案,发现破损,虫蛀。鼠咬,变质或字迹模糊.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粘贴,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第二十七条,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搞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鼠、防高温,防光,防尘等工作,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注意通风.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器材质量,严禁在库房周围存放易燃物、第二十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接交手续。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补充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