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以,84、法办字第5号发布。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 的精神,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 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 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任务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二 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 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五,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并保持其相对稳定.第六条,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档案的接收和整理.第七条,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 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 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 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 第八条.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 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 第九条 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第十条.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的顺序排列 放进卷柜保管.第十一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 应合并保管。并卷原则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申诉卷并入审级卷、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案卷合并时,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移入和相关的案号,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档案的情况,编制案件姓名索引,卡片等检索工具,三。档案的调借和查阅,第十三条.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 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 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 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楚。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第十五条、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 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 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 室主任同意 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第十六条。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按规定查抄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第十七条 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时催还 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报告领导并及时追查、第十八条 档案处。科,室应设阅卷室。接待院内外查卷人员阅卷.以利于保密和监督,第十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 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四.档案的鉴定和移交.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办公厅.室主任.审判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案进行审查.审查鉴定后档案的存毁问题,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地人民法院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涉及档案交接时,都应做到交接手续清楚。有据可查、移送有序 防止混乱。五,档案的保管和防护,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安排符合需要的库房和购置必要的卷柜等设备 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第二十三条,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 但应标明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 案号,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随卷归档的录音带 录像带 影片等声相档案、应单独存放,非经院长批准不得调用。档案库房要专用。不要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第二十四条.为便于查找案卷。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审级和案卷起止号码、第二十五条、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应向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地查找.第二十六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档案,发现破损,虫蛀。鼠咬、变质或字迹模糊.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粘贴,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第二十七条.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搞好防盗 防火、防潮,防虫、鼠 防高温 防光。防尘等工作 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注意通风。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器材质量,严禁在库房周围存放易燃物.第二十八条。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 应在离职前办好接交手续、六,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补充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