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档案局以、84,法办字第5号发布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 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 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任务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二。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 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 室 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五 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 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并保持其相对稳定,第六条.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二、档案的接收和整理.第七条、档案处 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第八条,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第九条。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第十条 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 按年度,审级 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第十一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并卷原则是 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申诉卷并入审级卷 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案卷合并时。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移入和相关的案号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档案的情况。编制案件姓名索引 卡片等检索工具、三 档案的调借和查阅 第十三条,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楚 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第十五条、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 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并经领导批准 方得查阅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 应经办公厅 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第十六条.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按规定查抄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第十七条。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报告领导并及时追查,第十八条、档案处。科。室应设阅卷室,接待院内外查卷人员阅卷,以利于保密和监督。第十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四,档案的鉴定和移交.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办公厅,室主任,审判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案进行审查.审查鉴定后档案的存毁问题,按上述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各地人民法院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涉及档案交接时、都应做到交接手续清楚.有据可查、移送有序,防止混乱.五,档案的保管和防护、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 安排符合需要的库房和购置必要的卷柜等设备、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 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第二十三条。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 但应标明证物的名称 数量,规格、特征,案号、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随卷归档的录音带 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档案。应单独存放、非经院长批准不得调用、档案库房要专用 不要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第二十四条.为便于查找案卷、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审级和案卷起止号码.第二十五条、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 发现案卷丢失应向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地查找 第二十六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档案,发现破损 虫蛀、鼠咬 变质或字迹模糊 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粘贴。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第二十七条。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搞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 鼠 防高温,防光、防尘等工作.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 注意通风,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器材质量,严禁在库房周围存放易燃物 第二十八条,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接交手续、六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补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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