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以。84.法办字第5号发布。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 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任务是,一 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二。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室 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五,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 并保持其相对稳定、第六条,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二、档案的接收和整理.第七条.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 进行接收,第八条,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 按年度.审级 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第九条、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第十条,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第十一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并卷原则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申诉卷并入审级卷、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案卷合并时,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移入和相关的案号,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档案的情况,编制案件姓名索引。卡片等检索工具 三 档案的调借和查阅.第十三条,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 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 应根据正式调卷函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 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楚、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 第十五条,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 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不得查阅 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 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 摘抄卷内材料.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第十六条.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按规定查抄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第十七条.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报告领导并及时追查.第十八条,档案处,科、室应设阅卷室、接待院内外查卷人员阅卷、以利于保密和监督,第十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四.档案的鉴定和移交.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办公厅。室主任,审判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案进行审查,审查鉴定后档案的存毁问题.按上述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各地人民法院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涉及档案交接时,都应做到交接手续清楚,有据可查,移送有序.防止混乱、五,档案的保管和防护,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安排符合需要的库房和购置必要的卷柜等设备.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第二十三条,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 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 但应标明证物的名称 数量,规格、特征,案号 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 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档案。应单独存放。非经院长批准不得调用。档案库房要专用.不要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第二十四条,为便于查找案卷,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 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审级和案卷起止号码 第二十五条。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应向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地查找,第二十六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档案。发现破损.虫蛀,鼠咬。变质或字迹模糊,要及时采取措施 进行修补、粘贴、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第二十七条。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搞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鼠 防高温。防光,防尘等工作.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注意通风,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器材质量,严禁在库房周围存放易燃物,第二十八条、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接交手续.六、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补充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