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以、84。法办字第5号发布.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任务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五。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革命化 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 进行业务培训。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并保持其相对稳定。第六条、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二.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七条.档案处 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 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第八条、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 字体要工整,第九条,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第十条,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 第十一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并卷原则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申诉卷并入审级卷,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 案卷合并时,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 移入和相关的案号,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档案的情况、编制案件姓名索引,卡片等检索工具,三.档案的调借和查阅,第十三条。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 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件 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楚,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调借的档案 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 第十五条.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 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 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 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 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 签章,第十六条。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外调要求。按规定查抄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 第十七条.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报告领导并及时追查,第十八条、档案处 科.室应设阅卷室.接待院内外查卷人员阅卷 以利于保密和监督.第十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确保国家机密.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四、档案的鉴定和移交.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办公厅,室主任 审判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案进行审查.审查鉴定后档案的存毁问题,按上述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各地人民法院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涉及档案交接时,都应做到交接手续清楚 有据可查.移送有序、防止混乱,五 档案的保管和防护、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安排符合需要的库房和购置必要的卷柜等设备,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第二十三条,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但应标明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 特征,案号。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 影片等声相档案 应单独存放.非经院长批准不得调用、档案库房要专用。不要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为便于查找案卷。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 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 审级和案卷起止号码 第二十五条,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应向领导汇报 并积极主动地查找,第二十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档案 发现破损 虫蛀 鼠咬.变质或字迹模糊、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粘贴、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第二十七条、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搞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鼠,防高温,防光。防尘等工作、库房要保持清洁 整齐、注意通风,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器材质量 严禁在库房周围存放易燃物,第二十八条.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接交手续。六 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补充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