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以、84,法办字第5号发布 一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 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 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任务是、一,收集 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 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五,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革命化 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并保持其相对稳定,第六条。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二,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七条.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第八条。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 民事 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第九条,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第十条,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 审级.案号的顺序排列 放进卷柜保管、第十一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 应合并保管 并卷原则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申诉卷并入审级卷,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案卷合并时、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移入和相关的案号,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档案的情况,编制案件姓名索引,卡片等检索工具,三。档案的调借和查阅、第十三条.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 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 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楚,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第十五条 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 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 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 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 室主任同意 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第十六条,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外调要求、按规定查抄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第十七条、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时催还 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 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报告领导并及时追查.第十八条,档案处 科.室应设阅卷室.接待院内外查卷人员阅卷、以利于保密和监督 第十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四,档案的鉴定和移交、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办公厅 室主任 审判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案进行审查 审查鉴定后档案的存毁问题。按上述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各地人民法院由于行政区划变动 涉及档案交接时 都应做到交接手续清楚.有据可查,移送有序。防止混乱、五、档案的保管和防护,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安排符合需要的库房和购置必要的卷柜等设备 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第二十三条,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但应标明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案号、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档案。应单独存放.非经院长批准不得调用。档案库房要专用、不要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第二十四条 为便于查找案卷,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审级和案卷起止号码 第二十五条、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应向领导汇报 并积极主动地查找、第二十六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档案。发现破损,虫蛀、鼠咬、变质或字迹模糊、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粘贴。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第二十七条、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搞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鼠、防高温、防光 防尘等工作,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注意通风,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器材质量。严禁在库房周围存放易燃物.第二十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接交手续.六 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 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补充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