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以 84 法办字第5号发布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任务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二,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四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 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五、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 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 并保持其相对稳定、第六条。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二,档案的接收和整理,第七条.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第八条。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 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第九条,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章 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第十条,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 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的顺序排列 放进卷柜保管,第十一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并卷原则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申诉卷并入审级卷 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案卷合并时,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 移入和相关的案号.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档案的情况、编制案件姓名索引、卡片等检索工具,三,档案的调借和查阅、第十三条 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 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 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 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楚,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 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 第十五条 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 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并经领导批准 方得查阅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第十六条.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按规定查抄寄送 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第十七条。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 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报告领导并及时追查,第十八条。档案处、科,室应设阅卷室 接待院内外查卷人员阅卷、以利于保密和监督,第十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 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四,档案的鉴定和移交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办公厅、室主任,审判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案进行审查 审查鉴定后档案的存毁问题.按上述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各地人民法院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涉及档案交接时。都应做到交接手续清楚。有据可查 移送有序,防止混乱,五,档案的保管和防护,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安排符合需要的库房和购置必要的卷柜等设备,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第二十三条,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但应标明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案号、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档案,应单独存放。非经院长批准不得调用,档案库房要专用、不要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 为便于查找案卷 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 审级和案卷起止号码 第二十五条、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应向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地查找,第二十六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档案 发现破损,虫蛀.鼠咬,变质或字迹模糊,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粘贴,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第二十七条 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搞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 鼠,防高温。防光、防尘等工作,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 注意通风,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器材质量,严禁在库房周围存放易燃物.第二十八条、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接交手续。六,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 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补充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