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档案局以,84。法办字第5号发布,一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 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 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任务是 一,收集.整理 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二。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 科.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五、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 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并保持其相对稳定,第六条,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二、档案的接收和整理.第七条。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 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接收档案时 必须逐卷查点清楚 按照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第八条,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民事 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第九条,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第十条,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 民事 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第十一条 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并卷原则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 申诉卷并入审级卷,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 案卷合并时.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移入和相关的案号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档案的情况 编制案件姓名索引、卡片等检索工具,三、档案的调借和查阅,第十三条,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 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楚 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第十五条,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 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 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第十六条。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按规定查抄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第十七条。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时催还 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 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 污损等情况,应报告领导并及时追查。第十八条.档案处.科 室应设阅卷室,接待院内外查卷人员阅卷 以利于保密和监督,第十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四,档案的鉴定和移交,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办公厅,室主任,审判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 逐案进行审查、审查鉴定后档案的存毁问题.按上述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各地人民法院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涉及档案交接时 都应做到交接手续清楚。有据可查。移送有序,防止混乱,五。档案的保管和防护、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安排符合需要的库房和购置必要的卷柜等设备.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第二十三条。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但应标明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案号,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 影片等声相档案。应单独存放。非经院长批准不得调用.档案库房要专用 不要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第二十四条 为便于查找案卷,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审级和案卷起止号码 第二十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 发现案卷丢失应向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地查找 第二十六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档案、发现破损、虫蛀 鼠咬。变质或字迹模糊.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 粘贴.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第二十七条。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搞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鼠,防高温.防光.防尘等工作,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注意通风.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器材质量.严禁在库房周围存放易燃物,第二十八条,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接交手续。六.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补充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