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档案局以、84,法办字第5号发布,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 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任务是。一 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二 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室 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五.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 进行业务培训.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 并保持其相对稳定,第六条 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二 档案的接收和整理.第七条,档案处 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第八条、对已接收的案卷 要根据刑事。民事 经济类别、按年度 审级 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 字体要工整,第九条,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 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第十条,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第十一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 应合并保管,并卷原则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申诉卷并入审级卷、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案卷合并时 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移入和相关的案号、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档案的情况、编制案件姓名索引,卡片等检索工具。三、档案的调借和查阅,第十三条.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 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 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 借出时,要点交清楚,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第十五条 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 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 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 签章,第十六条,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按规定查抄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第十七条、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时催还 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 增删、污损等情况.应报告领导并及时追查,第十八条.档案处。科,室应设阅卷室,接待院内外查卷人员阅卷.以利于保密和监督。第十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 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四。档案的鉴定和移交、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鉴定。鉴定工作 由办公厅、室主任,审判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案进行审查,审查鉴定后档案的存毁问题 按上述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各地人民法院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涉及档案交接时,都应做到交接手续清楚 有据可查、移送有序.防止混乱.五、档案的保管和防护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安排符合需要的库房和购置必要的卷柜等设备。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第二十三条 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 但应标明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案号,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随卷归档的录音带 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档案、应单独存放、非经院长批准不得调用 档案库房要专用 不要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 为便于查找案卷.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审级和案卷起止号码,第二十五条、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应向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地查找、第二十六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档案,发现破损 虫蛀,鼠咬,变质或字迹模糊。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粘贴,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第二十七条。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搞好防盗。防火,防潮 防虫、鼠.防高温 防光 防尘等工作,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 注意通风 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器材质量,严禁在库房周围存放易燃物.第二十八条,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接交手续、六 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补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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