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以。84、法办字第5号发布。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 的精神,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 其任务是.一 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二.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 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 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五。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革命化 年轻化 知识化 专业化的要求。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并保持其相对稳定.第六条.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二 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七条,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第八条,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 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 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 第九条.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 归档 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第十条,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 第十一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 并卷原则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申诉卷并入审级卷。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案卷合并时 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移入和相关的案号,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档案的情况,编制案件姓名索引,卡片等检索工具、三,档案的调借和查阅,第十三条,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 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楚。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第十五条、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 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 签章、第十六条。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 按规定查抄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第十七条、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 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 应报告领导并及时追查 第十八条、档案处.科,室应设阅卷室,接待院内外查卷人员阅卷.以利于保密和监督.第十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四 档案的鉴定和移交、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办公厅。室主任,审判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 逐案进行审查。审查鉴定后档案的存毁问题,按上述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各地人民法院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涉及档案交接时,都应做到交接手续清楚、有据可查,移送有序,防止混乱,五,档案的保管和防护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安排符合需要的库房和购置必要的卷柜等设备,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第二十三条 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但应标明证物的名称。数量 规格 特征。案号 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档案,应单独存放。非经院长批准不得调用.档案库房要专用 不要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为便于查找案卷,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 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审级和案卷起止号码、第二十五条、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 发现案卷丢失应向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地查找.第二十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档案,发现破损 虫蛀 鼠咬,变质或字迹模糊、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粘贴 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第二十七条,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搞好防盗,防火。防潮 防虫,鼠。防高温、防光,防尘等工作 库房要保持清洁 整齐 注意通风、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器材质量,严禁在库房周围存放易燃物.第二十八条,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接交手续,六 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补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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