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以,84、法办字第5号发布、一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 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 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任务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 并开展利用工作.二 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 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和检查 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五 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并保持其相对稳定,第六条,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 监督和检查、二.档案的接收和整理、第七条、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 接收档案时 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第八条,对已接收的案卷 要根据刑事 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 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第九条。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章 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第十条、归档后的案卷 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 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第十一条 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并卷原则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申诉卷并入审级卷,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案卷合并时.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 移入和相关的案号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档案的情况 编制案件姓名索引。卡片等检索工具,三,档案的调借和查阅.第十三条,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 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楚,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 第十五条.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 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 对摘抄的材料 要进行审查,签章。第十六条,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外调要求.按规定查抄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第十七条,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报告领导并及时追查。第十八条,档案处,科。室应设阅卷室.接待院内外查卷人员阅卷 以利于保密和监督、第十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 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四,档案的鉴定和移交,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办公厅.室主任 审判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 逐案进行审查、审查鉴定后档案的存毁问题、按上述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各地人民法院由于行政区划变动 涉及档案交接时,都应做到交接手续清楚.有据可查,移送有序.防止混乱、五 档案的保管和防护,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安排符合需要的库房和购置必要的卷柜等设备 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 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但应标明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案号、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档案,应单独存放.非经院长批准不得调用 档案库房要专用,不要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第二十四条。为便于查找案卷,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审级和案卷起止号码 第二十五条。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应向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地查找。第二十六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档案,发现破损。虫蛀,鼠咬,变质或字迹模糊,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粘贴。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第二十七条,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搞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鼠。防高温,防光。防尘等工作,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注意通风 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器材质量.严禁在库房周围存放易燃物,第二十八条、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接交手续。六 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补充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