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以,84、法办字第5号发布,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 的精神.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 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任务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 并开展利用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 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五 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 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并保持其相对稳定,第六条、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二、档案的接收和整理.第七条.档案处 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 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第八条,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民事 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 第九条,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 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 第十条 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第十一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 应合并保管 并卷原则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申诉卷并入审级卷、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案卷合并时.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 移入和相关的案号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档案的情况。编制案件姓名索引、卡片等检索工具,三,档案的调借和查阅 第十三条,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 并规定调借期限,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 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楚,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调借的档案 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第十五条、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 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第十六条。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按规定查抄寄送 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第十七条.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时催还 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 文件材料短缺 涂改,增删 污损等情况.应报告领导并及时追查,第十八条,档案处,科。室应设阅卷室,接待院内外查卷人员阅卷,以利于保密和监督.第十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 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四.档案的鉴定和移交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进行鉴定,鉴定工作 由办公厅,室主任.审判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 逐案进行审查,审查鉴定后档案的存毁问题.按上述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各地人民法院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涉及档案交接时.都应做到交接手续清楚,有据可查 移送有序、防止混乱、五.档案的保管和防护.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 安排符合需要的库房和购置必要的卷柜等设备 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第二十三条,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但应标明证物的名称。数量 规格,特征,案号、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 以备查调,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 影片等声相档案 应单独存放 非经院长批准不得调用.档案库房要专用 不要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第二十四条.为便于查找案卷、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审级和案卷起止号码,第二十五条,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 发现案卷丢失应向领导汇报 并积极主动地查找.第二十六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档案,发现破损,虫蛀。鼠咬、变质或字迹模糊、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 粘贴 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第二十七条,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搞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鼠.防高温。防光 防尘等工作,库房要保持清洁 整齐、注意通风,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并定期检查器材质量。严禁在库房周围存放易燃物。第二十八条。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接交手续 六、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补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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