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以、84,法办字第5号发布,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 其任务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二.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五,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 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并保持其相对稳定,第六条.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 监督和检查.二、档案的接收和整理.第七条、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 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 进行接收、第八条、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 民事,经济类别 按年度,审级 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第九条、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 章 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 第十条、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 按年度。审级 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 第十一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 应合并保管,并卷原则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申诉卷并入审级卷 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案卷合并时,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移入和相关的案号、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档案的情况 编制案件姓名索引。卡片等检索工具、三。档案的调借和查阅 第十三条 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 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件 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楚,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第十五条、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 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 并经领导批准 方得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不得查阅 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 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第十六条。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外调要求 按规定查抄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第十七条。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报告领导并及时追查。第十八条、档案处,科,室应设阅卷室,接待院内外查卷人员阅卷 以利于保密和监督.第十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四,档案的鉴定和移交。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鉴定。鉴定工作 由办公厅。室主任,审判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案进行审查 审查鉴定后档案的存毁问题 按上述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各地人民法院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涉及档案交接时 都应做到交接手续清楚。有据可查 移送有序。防止混乱。五 档案的保管和防护。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安排符合需要的库房和购置必要的卷柜等设备 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 但应标明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案号,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随卷归档的录音带 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档案 应单独存放 非经院长批准不得调用.档案库房要专用、不要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第二十四条。为便于查找案卷。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审级和案卷起止号码、第二十五条、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 发现案卷丢失应向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地查找,第二十六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档案,发现破损 虫蛀,鼠咬、变质或字迹模糊 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粘贴,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第二十七条.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搞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鼠。防高温,防光,防尘等工作 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注意通风,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器材质量.严禁在库房周围存放易燃物.第二十八条,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接交手续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补充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