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以.84,法办字第5号发布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 安全 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任务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二,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五 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 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 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并保持其相对稳定。第六条、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二、档案的接收和整理,第七条.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 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 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接收档案时 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第八条,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 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 审级 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 字体要工整 第九条、接收后的案卷 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第十条.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第十一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 应合并保管,并卷原则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申诉卷并入审级卷,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案卷合并时 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移入和相关的案号,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档案的情况,编制案件姓名索引、卡片等检索工具,三。档案的调借和查阅、第十三条,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 应根据正式调卷函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楚 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 第十五条,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 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不得查阅 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 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 摘抄卷内材料,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 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 要进行审查 签章,第十六条,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按规定查抄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第十七条、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 文件材料短缺 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报告领导并及时追查。第十八条。档案处。科,室应设阅卷室 接待院内外查卷人员阅卷,以利于保密和监督,第十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四。档案的鉴定和移交。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办公厅。室主任,审判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案进行审查、审查鉴定后档案的存毁问题,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地人民法院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涉及档案交接时、都应做到交接手续清楚 有据可查,移送有序 防止混乱、五,档案的保管和防护、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 安排符合需要的库房和购置必要的卷柜等设备,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第二十三条、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 但应标明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案号.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 以备查调,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档案.应单独存放,非经院长批准不得调用,档案库房要专用。不要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第二十四条,为便于查找案卷,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 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审级和案卷起止号码、第二十五条、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应向领导汇报 并积极主动地查找.第二十六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档案、发现破损,虫蛀 鼠咬、变质或字迹模糊。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粘贴,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第二十七条,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搞好防盗.防火 防潮、防虫.鼠,防高温。防光、防尘等工作。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注意通风,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器材质量,严禁在库房周围存放易燃物,第二十八条.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接交手续 六、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补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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