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以。84,法办字第5号发布、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 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 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 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 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任务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二,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三 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 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 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五。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 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 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 并保持其相对稳定,第六条,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档案的接收和整理,第七条.档案处。科 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 符合要求的 进行接收,第八条,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 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 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第九条 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第十条、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 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第十一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并卷原则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申诉卷并入审级卷,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 案卷合并时。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 移入和相关的案号.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档案的情况、编制案件姓名索引.卡片等检索工具,三,档案的调借和查阅 第十三条,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 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 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楚.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第十五条。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 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 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 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 第十六条,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 按规定查抄寄送 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第十七条 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报告领导并及时追查、第十八条、档案处、科、室应设阅卷室。接待院内外查卷人员阅卷 以利于保密和监督,第十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四.档案的鉴定和移交,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办公厅,室主任、审判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案进行审查,审查鉴定后档案的存毁问题、按上述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各地人民法院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涉及档案交接时 都应做到交接手续清楚 有据可查.移送有序 防止混乱,五、档案的保管和防护。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安排符合需要的库房和购置必要的卷柜等设备.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但应标明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案号。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档案,应单独存放.非经院长批准不得调用。档案库房要专用,不要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第二十四条。为便于查找案卷,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审级和案卷起止号码、第二十五条,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应向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地查找,第二十六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档案 发现破损 虫蛀、鼠咬,变质或字迹模糊,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粘贴.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第二十七条,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搞好防盗 防火,防潮,防虫。鼠 防高温,防光,防尘等工作,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注意通风,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器材质量。严禁在库房周围存放易燃物.第二十八条、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接交手续,六 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补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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