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以.84,法办字第5号发布 一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 其任务是、一,收集.整理 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二。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五.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并保持其相对稳定、第六条。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 监督和检查、二。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七条、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 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第八条 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民事 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第九条,接收后的案卷 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第十条.归档后的案卷 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 按年度、审级.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 第十一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并卷原则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申诉卷并入审级卷。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案卷合并时、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移入和相关的案号、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档案的情况、编制案件姓名索引 卡片等检索工具,三 档案的调借和查阅,第十三条,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 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 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 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 要点交清楚.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第十五条,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并经领导批准 方得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 要经院领导批准.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 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 签章,第十六条,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按规定查抄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第十七条。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 文件材料短缺.涂改 增删,污损等情况 应报告领导并及时追查、第十八条,档案处,科,室应设阅卷室 接待院内外查卷人员阅卷、以利于保密和监督.第十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确保国家机密.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四,档案的鉴定和移交.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办公厅,室主任,审判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案进行审查。审查鉴定后档案的存毁问题。按上述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各地人民法院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涉及档案交接时.都应做到交接手续清楚,有据可查,移送有序、防止混乱、五 档案的保管和防护,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安排符合需要的库房和购置必要的卷柜等设备。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但应标明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 特征,案号。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档案,应单独存放,非经院长批准不得调用、档案库房要专用、不要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第二十四条 为便于查找案卷,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审级和案卷起止号码 第二十五条。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应向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地查找.第二十六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档案.发现破损,虫蛀,鼠咬、变质或字迹模糊,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粘贴。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第二十七条、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 认真搞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鼠。防高温 防光,防尘等工作、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注意通风,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器材质量。严禁在库房周围存放易燃物,第二十八条、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接交手续,六 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补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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