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以、84、法办字第5号发布。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 的精神.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 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 其任务是,一、收集.整理 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二 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五,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六条,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二。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七条,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 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 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 按照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第八条。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第九条。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第十条、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 审级,案号的顺序排列 放进卷柜保管,第十一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并卷原则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 申诉卷并入审级卷 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案卷合并时,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 移入和相关的案号.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档案的情况。编制案件姓名索引.卡片等检索工具 三.档案的调借和查阅 第十三条,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 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件 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 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 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楚.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 第十五条、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 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只能摘抄判决书 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 对摘抄的材料 要进行审查。签章,第十六条.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外调要求 按规定查抄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第十七条。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 应报告领导并及时追查.第十八条、档案处,科、室应设阅卷室.接待院内外查卷人员阅卷 以利于保密和监督 第十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四.档案的鉴定和移交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办公厅,室主任 审判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案进行审查、审查鉴定后档案的存毁问题、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地人民法院由于行政区划变动 涉及档案交接时 都应做到交接手续清楚 有据可查。移送有序.防止混乱、五,档案的保管和防护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安排符合需要的库房和购置必要的卷柜等设备,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 但应标明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案号.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档案 应单独存放 非经院长批准不得调用,档案库房要专用.不要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第二十四条。为便于查找案卷,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 审级和案卷起止号码 第二十五条、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应向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地查找 第二十六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档案。发现破损 虫蛀 鼠咬 变质或字迹模糊、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粘贴.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第二十七条,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搞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鼠、防高温 防光,防尘等工作,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 注意通风 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器材质量。严禁在库房周围存放易燃物 第二十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接交手续,六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补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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