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二十四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第二十五条,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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