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二十四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县.自治县.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 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第二十五条,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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